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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服务者由于自身原因坠楼受伤,业主没有赔偿责任

保洁服务者由于自身原因坠楼受伤,业主没有赔偿责任


杜永浩


【关键词】保洁;坠楼;雇佣;承揽
【全文】
  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近日,一起未成年保洁工因在业主新房中做保洁服务,在擦外侧玻璃时不慎坠楼导致重伤,从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该保洁工的代理人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房屋做保洁工作,在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被告就要求原告作高空危险作业,原告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知性,在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发生坠楼事故,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要求业主赔偿医疗费用4万余元。
  那么,本案中,业主是否应当对提供保洁服务的人员由于自身操作不慎导致坠楼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其中的关键在于:应如何界定一次性保洁服务者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其中,业主方属于雇主,保洁服务人员属于被雇佣的雇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业主应当对保洁服务提供者在保洁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保洁服务提供者,特别是一次性的保洁服务提供者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而是一种以提供保洁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其中,保洁人员作为保洁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承揽人,业主作为保洁服务的接受者,属于定作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业主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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