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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违约金制度的完善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3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就说明,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单位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设定在劳动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支付有了具体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况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草案第15条 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按照草案15条的规定,只需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草案第1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16条第2 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1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这相对于《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言,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对竞业限制所作的规定是比较全面而具体的。首先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2年)、地域、经济补偿(不少于年工资收入),其次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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