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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案件中减免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

  两国的区别源于不同的诉讼模式下法官的地位和职权大小的差别。在德国,负责审理税务案件的财务法庭具有职权调查事实的权能,不受当事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的拘束,因此税务诉讼在职权调查主义的支配下,排除了原被告的主观举证责任,而由客观举证责任,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分配方案,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在美国,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对程序的开展起着导向性作用,当事人须负担完整的举证责任。
  2、美国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之分析
  对于一般案件,原则上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被推定为正确,这是美国比较有特色的规定。之所以如此,与二十世纪的正当法律程序运动的影响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正当程序强调在“行政国”时代,保障通过政府产生的权利和自由,约束政府行为,有效限制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恣意。法院对行政行为有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权,使得行政活动程序很大程度上受司法过程的影响,出现行政过程“司法化”的情形[4]。正当程序运动的影响在税务机关举证责任分批方式上的影响可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是正当程序为实体决定被推定为正确提供了正当性和合理性;二是正当程序运动发展到顶峰后,在二十世纪末有所缓和,开始倾向于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进行平衡考虑的立场。税务机关的行为被推定为正确非常明确的彰显了效率价值方面的追求,而对于例外情况,尤其是新型案件方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税务机关的特别规定,则不失为基于公平价值的考量。
  另外,有学者指出美国没有设立行政法院的历史,行政诉讼程序中,美国法院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规则及某些特别法规定的专门规则[5]。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担举证责任,的确是民事诉讼规则的体现。
  3、德国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之分析
  德国的举证责任分批方式上有比较明显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痕迹,“规范有利说”本身即是德国行政法学者从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伯格有关民事责任分配方式的学说中发展而来的。这样的选择与德国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定性方面的转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二十世纪初期,债务关系说形成并逐渐取代了之前的税收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关系是规范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税收实体法关系,税收实体法关系是一种与权力毫不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6]。尽管税收程序法关系被视为处于从属的地位,但程序与实体间实际上相互为用的关系使得以税收实体法关系为审查对象的税务司法程序难以避免民事诉讼化的趋势。
  4、美、德两国在具体事项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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