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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案件中减免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

所得税案件中减免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


田晓菲


【摘要】本文以所得税案件中的减免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1]分配问题为思考的起点,通过两个角度展开论述:一是比较法研究,一是税务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对比探讨。在比较法研究方面,本文尝试着在给出两大法系的有代表性的国家——美国和德国在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上的总体框架的基础上,明确有关减免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定位。在对比探讨中,本文颠覆了在税务诉讼中使用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正当性基础,并进一步得出了税务诉讼应当独立于普通行政诉讼的结论。
【关键词】减免扣除事项 举证责任 税务诉讼 普通行政诉讼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仅规定了哪些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规定了相当多载有减免规定和扣除办法的特殊条款,比如第4条规定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第5条列举了经批准可减征的情形,第6条第2款有关于对捐赠部分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内容,第7条还写入了税收管辖竞合的抵扣解决办法。
  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类别的适用税率,因此首先应当确定应纳税额。要确定应纳税额则需要将各项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应减免扣除办法进行计算,减掉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减免扣除的税额。尽管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协力义务,但应纳税额的最终确定是通过税务机关综合各项相关的纳税材料进行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确定上发生争议,也即对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经过前置程序,进入税务诉讼时,应该由哪一方负担应纳税额确定上的举证责任在传统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上似乎并不成为一个问题,但这种顺理成章的适用在遭遇到税务诉讼独具的特点时,将不得不面对某些不可忽略的特例作更全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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