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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检调对接”制度的合理性

质疑“检调对接”制度的合理性


李小东


【关键词】检调对接 合理性
【全文】
  质疑“检调对接”制度的合理性
  李小东
  一直以来,我都是主张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所谓“社会大调解机制”的,但这项制度作为创新的产物正在某些地区检察机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我们沉醉于这一制度短期的“政治效应”时,很少有人负责地对所谓“检调对接”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而对于制度革新而言,缺乏理性正是缺乏生命力的表现。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检察官,我觉得自己有责任也有必要继续高举反对的大旗,对这一不合理的制度进行有效的抨击。下文具体从三方面展开,对于第一点,我以前曾有过论述(可参见本网作者的其他相关文章),本次作了一些展开,用刚刚接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内容对观点进行了充实,对于第二、第三点,是作者在阅读了棚濑孝雄先生《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后的一些启发。
  首先,我认为,这一制度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第一要义便是: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依照法律来办事,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在执法时要有法律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就不得而为之,这同时也是法律对于每一公权力机关进行必要授权的目的所在。反观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当中,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条法律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民事方面的调解,那么我们要请问的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何在?有人会以宪法的规定来加以辩护,即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据此,“检调对接”就有了正当的法理基础,但宪法的规定能代表检察权就是无限制范围的权力吗?当然不是,检察权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检察机关就是违法甚至于违宪,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表述必须通过具体的部门法加以体现,否则仍应认为是法律没有授权。检察监督一直强调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益原则与法制原则,其中,法制原则所言明的就是检察权行使时法律的授权问题。举一个例子说明,在民事案件的抗诉当中,民诉法将检察权的范围限定在民事审判活动的领域,这就是宪法在民诉法领域授予检察权的体现,故检察权在民诉法领域中就应在民事审判活动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权力行使就没有法律依据,而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行使权力的正当化依据。在当前,我们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就是要更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首先要想到的是权力行使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说允许一个机关可以在法律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任意为之,我们就要有理由怀疑这样的机关在其他方面会不会也有滥用权力的地方。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其可怕的信号,它告诉民众,我们可以无法律依据而为,那民众的人权何从得以保障?因为他们随时可能会受到类似没有法授权行为的侵扰。所以,也许可能对这一制度本身我们并不能直接地看到其危害,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给我们良好的守法形象烙上了危险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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