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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今天的我是否依然爱你?

  四,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救济程序。中国足协为了维护项目的形象,“乱世用重典”,对球员俱乐部进行处罚,但“用重典”易伤及无辜或处罚过重,又缺乏相应制度保护相对人权利。因“疑似”假球,在《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 中,处罚涉及的运动员有60余人,俱乐部5个,处罚的种类有取消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的资格、取消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降级、停止工作一年、取消注册资格、取消转会资格,都是相当严重的处罚,但处罚未经听证就做出,在程序上有待商榷。
  五,商业化有其自身的负面影响。商业化是柄双刃剑,既带来了体育的繁荣,也带来了泥沙滚滚、鱼龙俱下,为了争夺利益,体育中控制比赛、兴奋剂滥用、场上暴力、场外不当行为(暴力、服用毒品、性丑闻)等层出不穷。其他国家在职业体育发展中也曾遇到此类情况,远如美国职业棒球运动早期出现过操纵比赛的“黑袜丑闻”,近如尤文图斯兴奋剂案、意大利假球案。
  正因为以上原因,中国足球联赛成为中国体育发展中“自杀”的反面教材。
  
【注释】许永刚. 我国竞技体育垄断的态势及其行业特点.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25(4):4-8.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已经兼任的,要依据该社团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任职务。
2002年的一项对全国性体育社团的问卷调查显示,近2/3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的管理人员或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提名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独立人事任免权,这是业务主管部门控制其的主要手段。而且,大量社团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上的保障。该调查发放问卷110份,回收有效问卷82份。参见:崔丽丽等.中外全国性社团比较].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4,19(1):33.
但作为协会组织,足协有一个有民主形式没有民主实质的选举,《中国足协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足纪字(2001)14号,以下简称“14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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