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与大陆宪政转型(一)主权者的自我约束

司法与大陆宪政转型(一)主权者的自我约束


王怡


【关键词】主权者 在先约束
【全文】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旧约·利未记》第19章
  
  
  
  
  
  
  
  罗马人与英国人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定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
  
  ——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律》[1]
  
  
  
  
  
  在观念史的意义上,我将宪政定义为“主权者的自我约束”[2],而不仅仅是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宪政的主权观是有限的、混合和残缺的主权观。主权者的自我约束首先是对立法权的约束,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有限政府就是立法权受到限制的政府”。而不像一些人误解的那样,主要是行政权受到限制。对立法权的约束在观念上又可以分开两种思路。分别发展出专制主义和宪政主义两类政法模式。一种是国家主义的,反宪政的,它导向议行合一的趋势;另一种是宪政主义的思路,是对立法权和大多数人意志的怀疑。由此导向违宪审查这样一种宪政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技术。
  
  从卢梭到康德、再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这一条思路里面,也能看到对立法权进行限制的思想。如黑格尔是主张对立法权进行限制的,但限制立法权是出于国家主义的崇拜,出于对行政国家的崇拜。因为在他看来,国家的目的是“伦理的实现”。用耶稣在旷野受撒但试探时那个著名的比喻,就是认为国家的目的是“把石头变成面包”。政府为恶的假设,国家是信不过的那些自由主义的信条,在黑格尔看来不过是“贱民的见解”。他认为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从卢梭到康德都持这种看法,国家无限,国家的命令个人必须服从,“即使错了也要服从”。在这样的观念下,当然也会强调限制立法权。这种对立法权的限制,其实质是基于对行政国家的偶像化,而去限制老百姓的权利。限制立法权具体而言就是限制议会,限制多数人的意志。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曾说过一句话,“立法权是叛乱的因素”[3]。因此从巴黎公社开始,影响所及,包括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背后都有一个“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议是指议会,行就是政府。马克思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天然的颠覆政府、颠覆最高权威的因素,政府要做事而议会只从旁捣乱,只知去否定决议和预算。从这一思路出发,理论上逐渐衍生出一套并不成熟、也不典型的“议行合一”体制。强调行政权和立法权某种程度上的合二为一。不是三权并行,而是立法权在上,直接涵盖行政权,行政权对它负责。议会也有权在相当程度直接干预和支配行政权。这种“议行合一”模式长期停留于一种似是而非的状态,并未在制度中有效的贯彻。迄今为止只在部分学者的笔下被继续描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