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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起的纠纷——试析《馒头》对《无极》是否构成侵权

  ㈠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它在十九世纪首创于英国,至今已得到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但这一制度实际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中,集以往判例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该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2]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㈡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由于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的表述不尽相同,适用的情形也不尽相同,因而各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在下列情形下基本是一致的:
  1.个人使用。   2.新闻报道使用。    3. 转载或转播使用。
  4. 教学使用。   5. 公务使用。    6. 图书馆使用。
  7. 免费表演。   8. 公共场所陈列作品的使用。   9. 引用。
  10. 演讲的使用。   11. 出于人道主义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也在其二十二条中详细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除上述所列情形外,还特别规定对于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也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㈢胡戈对电影《无极》镜头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
  前述关于对胡戈是否侵犯《无极》权利的争论中,认为胡戈不构成侵权的,所持理由即为个人学习、欣赏、研究目的的合理使用。那么究竟是不是合理使用?更进一步说又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呢?
  通观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合理使用仅在《著作权法》第22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有所简单的规定,至于判断的标准便无所规定了。我认为,在这里我们可以参照一下美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四项标准:1.使用的性质和目的;2.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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