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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发展过程导出的问题中再看死刑

从死刑发展过程导出的问题中再看死刑


刘培志


【摘要】[摘要] 本文笔者通过对不同社会制度特征的分析,通过对死刑目的与手段的分析,和通过对人权的分析论述了死刑存在的价值和废除死刑的理论缺陷,从而得出了对死刑的正确态度。
【关键词】死刑 人权
【全文】
  一、死刑概览
  死刑之本质在于剥夺生命。从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到现代的严格意义上的死刑,死刑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几乎与人类历史同步。然而,作为自然意义上的死刑与作为制度意义上的死刑有着不同的内涵,其产生,发展也不是同步的。作为自然意义的死刑自身就孕育着朴素的公平正义,而作为制度意义的死刑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作为国家惩治犯罪,维护阶级统治或是社会利益而存在的。我们讨论的死刑是作为制度意义的死刑。
  二、自然法下死刑之基本正义
  自然和社会,从认识论上讲,自然是指客观规律,而社会更多是指人类通过对自然规律的有意识的行为而形成的各种制度的架构。自然是人类活动的根本和框架,违背自然规律的一切人类活动都是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法是代表最高理性和正义的法,是人类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西塞罗说:“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设定的义务。”马里丹认为,“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是从人性和人的本质中产生的有关人类的合理而正当的行为的规则或理想秩序人和一切事物都有一种由其本质产生的‘常态’,一种规律。这就是自然法。”可见,早期学者都强调自然法根源于理性;反而行之,只有基于自然法的行为才最具理性和正义,只要基于自然法而为之就是理性和正义的。这就是自然之正义的基本体现和要求。因而,在自然法之下,死刑是有存在的正义基础的,也就是公平正义的。如,汝勿杀人是一条自然箴规,那么你杀了人就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那么,死刑在制度意义之上又是怎样呢?
  三、制度之上的死刑
  我们每提死刑一般是指制度意义上的死刑。作为一项制度,死刑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而由统治阶级按其阶级意志而制定的一种刑罚。由此,它更多的包含了人类的意志。由于人的意志的随意性亦给死刑制度内加了更大的随意性,这就导致了其不合理性的存在。这种不合理性的根源是人的意志的随意性。作为有意识的高级动物,人的意志相对于客观世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而人的意志随意性只会有限制与扩张的问题而不会消失。同时人的意志随意性无限的扩张却是缺少规制的体现。因此只要我们最大限度的限制人的意志随意性,死刑的存在就会趋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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