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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办人身份出具欠条,该由谁买单?

以经办人身份出具欠条,该由谁买单?


李统才


【关键词】未盖公司印章 出具欠条 行为  承担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00年年初至2001年11月20日,陈某以某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工程需用陶瓷建材为由,从某市振兴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购买陶瓷10多次。在振兴公司催要货款时,陈某于2001年11月20日以工程公司经办人的身份出具了欠条,认欠振兴公司陶瓷款18986元。陈某于2002年2月9日支付振兴公司陶瓷款4000元后,尚有14986元陶瓷款未付。自2002年2月9日起至2005年年底,振兴公司多次打电话或派人上门催款,但陈某总以该款是工程公司的欠款为由,拒绝付款。无奈,振兴公司于2006年3月21日将陈某告上法庭。
  陈某辩称,他是工程公司的雇员,代表工程公司向原告购货。他只是工程公司的经办人,工程公司的欠款还要他还吗?而且,原告所持欠条明确载明是工程公司所欠陶瓷款,已经说明其认可是工程公司欠自己的钱,要求他偿还工程公司所欠陶瓷款显然没有理由。所以,原告应该找工程公司要钱。
  二、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以工程公司经办人的身份向原告振兴公司出具欠条,但落款未加盖工程公司印章。被告陈某作为欠款行为人须承担归还货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振兴公司请求被告归还所欠陶瓷款,应予支持。陈某主张他是工程公司的经办人,是代表工程公司向原告购货,欠条是代工程公司所写。但陈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他在履行职务,且陈某没有提供工程公司认可的证据材料,也没有提供购销业务的书面合同及原始的购货单据。因此,陈某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陈某给付振兴公司陶瓷款14986元。
  三、法理分析
  本案围绕欠款该陈某还,还是工程公司还,实务中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振兴公司所持欠条明确载明是工程公司所欠陶瓷款,已经说明其认可是工程公司欠自己的钱,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工程公司所欠陶瓷款显然没有理由。所以,原告应该找工程公司要钱。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陈某以工程公司经办人的身份向原告振兴公司出具欠条,但落款未加盖工程公司印章。陈某的行为是陈某个人行为抑或是工程公司行为,效力待定。只有经过工程公司的追认,该债务才能由工程公司承担,否则就应该由陈某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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