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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参股企业中如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

  二、保护国有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综观现代公司法,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方法多种多样,既有实体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规范股东大会制度
  1、赋予中小股东股东会召集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当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时候,中小股东希望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制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应完善“少数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制度”。不但允许少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且在章程中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董事会怠于召集时,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这样,少数股东就可以反击大股东及董事会对股东会召集权的操纵,依法利用临时股东会提出自己的主张。
  2、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股东提案权能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其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纠正。现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会决定审议事项,而董事会的成员是由大股东操纵选举产生的。有鉴于此,应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提案依据《公司法》仅作形式审查,不得作实质审查,而应将该提案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3、明确出席股东会的法定人数
  为预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愿望,我国应当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决议生效表决数额。例如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对于其他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如果没有到达上述生效数额,股东大会不能举行。  
  (二) 制约大股东表决权
  公司的重大选举、经营决策以及利润分配等涉及公司资产或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决定的。行使表决权成为大股东控制公司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力进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1、实行累积投票法
  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中小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把这扩张后的总票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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