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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参股企业中如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

国资参股企业中如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


郭立威


【关键词】国有资产 参股
【全文】
  股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数服从多数,即资本多数决原则。二、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股东利益表决机制的合理设计,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资本多数决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实际上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思,多数股东可超过其对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数,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资本,导致支配权的扩大化,必定导致对少数股东的不公平。为纠正公司大股东天然的逐利和越权本能,现代公司法更倾向于在法律机制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即产生了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为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本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大量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改制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原有的国有股一支独大被民营资本所取代,民营资本逐渐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民营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而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国有参股股东则首当其冲,由此往往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因此,如何保障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一、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大股东侵害国有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在:1、不公平关联交易。大股东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实现资源或利润的大转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资源或利润,致使国有参股股东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利益所得,甚至无法收回投资,导致国有权益受损;2、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往往以各种协议或财务手段大量占用或挪用公司资金,掏空公司。使国有股东利益间接受损;3、利用公司作担保。大股东通过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自身利益服务,一旦出现风险,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了经营风险向公司的转移。而国有股东限于股权比例或信息不对称对此往往束手无策。4、操纵利润分配。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分红方案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议,剥夺了国有股东的分红权。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凭借手中表决权的优势操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监事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会、监事会,排挤否决由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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