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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透析(下)

  劳动合同法立法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目的有两点:一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和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二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减少改革成本,因为国有企业中工龄长的人比较多,在改制过程中,工龄长的人更愿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和合同,因为工龄越长,得到的补偿越多,比如接近退休的人的工龄可能高达三、四十年,如果终止合同每年按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是一笔不少的收入。为减少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所以规定了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十七、无故拖欠工资需要赔偿
  无故拖欠工资现象在农民工中比较普遍,每年春节都可以看到许多关于农民工艰辛追讨工资的报道。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付薪日期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对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法》第91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有利于避免和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
  十八、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相关手续有了明确时间表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尤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用人单位往往以未办妥工作移交手续或未支付违约金或尚有其他未了事宜为由拒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也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没有人事档案既影响劳动者求职,也造成劳动者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完备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影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出国政审手续、技术职称评定和使劳动者丧失进一步求学深造等机会,对于劳动者极其不利。这种做法是直接侵害员工重新就业权的行为。为杜绝这种现象,劳动合同立法为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关手续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草案第4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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