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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艰难选择——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首先,应明确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客体的一种类型,而不是其他,通过扩张现行民法 中对于财产范围的界定,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但是虚拟财产同其他物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应考虑对其创设特别规则。其次,在确立虚拟财产交易的规则时,应对虚拟财产的获得合法性作出规定, 我们遵从一个古希腊人确立的原则:“让财产专属于那些以正当方式获得财人”,就虚拟财产而言,那些参与网络游戏、通过正当渠道购买获得的虚拟财产该视为其正当方式的劳动所得。再次,从游戏规则上讲,各个网络游戏公司最初都积极主张禁止对游戏的“工具”等虚拟财物进行交易。
  但是,随着虚拟财产离线交易的市场需求的增加,交易的出现满足了一批游戏者的现实需求,游戏参与方式的多样性与难度的相对降低性,客观上推动网络游戏朝着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方向发展。所以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财产的外延是不够的,关键仍然要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明确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私服、外挂、虚拟财产的交易平台等的规范,虚拟货币、是否需要建立网络实名制的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都亟需通过法律解决。
  
【注释】  转引自朱珍华.《虚拟财产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校学报》,2004,(3).
200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因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而将“红月”的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这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讨无形财产的,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李某起诉称,他玩此游戏已有两年,且在两个ID中曾拥有许多“生化武器”。今年2月17日,他发现在其中一个ID中所拥有的装备不翼而飞。他与被告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协助找回丢失的装备。李某要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方网络游戏运营商则认为,李某所称的两个ID在注册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李某不能证明他就是这两个ID的玩家;且不能就虚拟装备被盗提供证明;即使能提供证明,根据游戏规则,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在线.http://gb.chinabroadcast.cn/8606/2006/03/09/146@938354.htm.2006.3.9.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
程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5-10/11/content_203813.htm.
杨立新等.《物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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