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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传统和现代——读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

  在当代,即二战以后,公法的讨论类型依然继续。在规范主义的保守形态中,韦德重述了法治的概念,认为现在已经无法坚持戴雪所认为的“法治原则无法容忍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认为法院是戴雪主义原则的主要卫士。但法官会陷入政治吗?这是个问题。在功能主义的两种变量中,唯心主义学者米切尔强调法律复兴,否定法律和行政之间作严格区分,要求设立两套不同的法院系统,确立一种独立的行政司法管辖权。认为私法是一种关于权利的法学,而公法则是关于利益的法学。经验主义学者格里菲思认为冲突是现代社会的关键特质,拒绝平衡的隐喻。
  (三) 未来公法的走向
  应该说功能主义是一种当代视角。在20世纪开始,我们正从契约迈向公共行政。似乎意味着我们的关注点应该从个人财产保护迈向公共行政。在法律人看来,参与是必要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没有必然的谁强于谁。功能主义思想都试图把公法的主要关注点从控制和权利引向功能和效率。然而保守党在20世纪80年代认为,自由正受到集体主义国家的威胁,为了从根本上重新调整国家结构并恢复自由,国家充分的法律权威必须得到应用。新近的公共选择理论主张政府失灵可是和市场失灵一样普遍的现象。功能主义风格有时候也会迷失方向。这是否意味着自由规范主义的胜利呢?
       三
  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讨论起源于并不久远的过去。考察公法尤其是行政法,我们应该看到如果行政的过程仅仅是一种简单执行立法,那也许到现在也没有行政法的诞生。一直以来,行政的过程最为困扰我们的地方是行政的过程在有时候不仅仅是一种执行,更多意味着一种判断,判断的过程就可能带有洛克林所谓的政治性的考量,在我们的言语看来,这称为一种行政技术的考量或许更为合适。
  在这种判断的过程中,不合理的歪曲是可能存在的。司法作为“社会的良心”,社会舆论要求对这种判断加以一定的审视。但这是否和我们一直以来所持有的“司法不可僭越行政”的理念相冲突呢?法官能否避开结果的行政考量,而在审查的过程中一以贯之的把持公正的司法态度呢?
  不断发展的社会实际让我们看到了公法的价值,但公法内部存在的模糊,使我们深感公法学者任重而道远,无论是为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我们为他们所做的应该更多,让含混变得相对的清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似乎不能再一味的痴迷和满足于过去启蒙思想家的成果。现实性的需要要求我们赞赏但不停留在这些层面。对一个个公法案例的分析显得更加重要起来,这会让我们的公法趋于一定程度的技术化,让我们的讨论变得更加丰富起来,争锋更多一些,而不是所有人都沉迷于尽管非常重要但相对比较空洞的无止境的概念厘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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