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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反思之一:谁才是真正的“班主任”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反思之一:谁才是真正的“班主任”


倪洪涛


【关键词】高等教育体制   反思   班主任
【全文】
  在我国大学生班级管理改革方面,尽管部分高校早已率先推行了“辅导员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高校仍采旧制即“班主任制”。那么,谁是真正的“班主任”呢?换言之,究竟谁才有“法定”的资格担任“班主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正本清源、探讨“班主任制”的由来。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此条款揭示并宣告了我国高等教育秉承“大学自治”精神的基本立场。也正是从这层意义上讲,现实中高校的行政化、官僚化以及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方方面面对高学的粗暴干涉都是非法的!也是对教育规律和自治精神的漠视与背叛!比如硕士点、博士点 审批中暴露出的问题,科研经费的审批与管理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以及科研成果量化等等,既有悖于上述“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方针,同时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
  高校欲严格执行“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法定职责,至少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或努力的姿态:其一,坚持“学术自由”,这是针对教师而言的,即尊重教师的科研偏好和教学自主权;其二,“大学生自治”,这是大学生实现民主和自我管理的重要一端。就后者而言,除了学生会和其他大学生社团的组建与正常活动开展外,主要表现在班级管理的民主化、自治化与法治化上,即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班级自我管理的“委员”,由各个“委员”如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娱委员等组成“班级委员会”,并在“班级委员会”成员即“委员”中,推选产生一名“主任委员”和数名“副主任”委员主持或分管班级事务。可见,从自治理论及该理论意欲的制度安排观之,大学生班级的管理体制实质上采行的是“合议制”,而非“首长负责制”。因此,正像“村委会”没有“村长”只有“村主任”一样,“班委会”里也不应该存在“班长”一职,实践中所谓的“班长”实际上是班委会的主任,简称“班主任”。而当下高校里的“班主任”老师其实是真正的“班长”,即“学生头”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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