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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恐怖分子的人权

嫌疑恐怖分子的人权


刘燕


【全文】
  非经公正审判不得定罪,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法制文明的一个象征。但是这一原则适用于反恐怖斗争就难免带来一些麻烦。恐怖分子既然与公共秩序为敌,危险性极大,谈公正审判或者保障其人权似乎是对牛弹琴。但是,并非所有恐怖分子都是在爆炸现场抓获的,大多数只能算“嫌疑恐怖分子”,未经审判就将其投入监狱,似乎也有违基本的“人权”。
  当然,这个问题并没有困扰美国人。由于911事件,由于“战争状态”,美国政府把从阿富汗战场上俘虏的拉登信徒关押在古巴猪湾,既不审判,也不给予犯人通常享有的基本待遇,早把人权、程序之类的概念抛到脑后。尽管欧盟国家颇有啧言,英国更对其中英国穆斯林的待遇表示“强烈关注”,但是既然美国民众没有什么意见,布什政府也就无所顾忌了。
  然而,其他国家的政府就无法象白宫那么潇洒了。最近,英国法院就依“人权公约”而作出判决,宣布英国政府以“反恐怖”的名义关押外国人的行为非法,甚至对2001年12月英国议会通过的《反恐怖、犯罪及安全法案》的有效性都提出质疑,令英国政府尴尬不已。
  《反恐怖、犯罪及安全法案》是英国政府在911事件后应对国际恐怖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授予内务大臣在危及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拘捕嫌疑恐怖分子的权力,但只适用于外国人。半年来,英国共拘捕了13名嫌疑恐怖分子,关押在伦敦南郊一座戒备森严的监狱中,
  然而,这些嫌疑恐怖分子从此成为政府手中的一块烫山芋。英国是一个法律传统深厚的国家。老关着人而不审判,而且比犯人的待遇还差,每天只有4个小时的放风时间,已经引起英国一些民权人士的抗议。然而,英国情报部门收集到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些人就是恐怖分子,因此一旦审判很可能会被当庭释放。那似乎又太危险了,万一其中真有恐怖分子,跑到唐宁街10号扔个炸弹,谁敢负责?本来,英国政府还有一条路,就是将他们驱除出境。但是《欧洲人权公约》又把这条道堵死了。因为公约规定不能把来自于死刑国家的移民驱除出境,而这些嫌疑犯都来自有死刑的伊斯兰国家。万般无奈之下,英国政府只好一边关着这些人,一边告诉他们自找生路:如果他们能够在恐怖国家之外找到栖身之处,他们随时可以离开英国。
  法律责任讲究“黑白分明”。由此来看,英国政府“强制监禁或自愿离境”的策略简直是荒唐之极。既然已经是嫌疑恐怖分子,怎么还能让他们自由出境?既然不能定罪,为何又遭受比重罪犯人还要严酷的监禁?迄今,只有4个嫌疑人自愿离开了英国,其他9名依然囚于狱中,无出头之日。政府既不给提供律师,也不打算提起公诉。于是,人权组织代表这些嫌疑犯向法院起诉,指控英国政府违反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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