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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反思: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中问题的完善

研究与反思: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中问题的完善


Research And Reflection:the problem of policemen action in Guarantor Pending Trial


李刚


【摘要】
内容摘要:本文以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实践为素材,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方式等几个方面揭示、评析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运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笔者力图使完善取保候审的进路既能代表一定理论导向,又能契合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改革方向。

【关键词】关键词:取保候审 保证方式 完善改进
【全文】
  一、研究:以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实践为视野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的一般流程是这样的:取保候审的适用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刑事拘留前取保候审一般都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例如患病、怀孕。如果有同案犯的话考虑到顺利取证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基本是在刑事拘留后才可能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证据不足,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病或怀孕。其中,以证据不足的情形居多,而因为“罪行轻微”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数量近年有所上升。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最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人员同意后,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交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审批,之后再经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选择上,最初几年保证金保证适用较多,而近几年保证人保证呈增加趋势。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直接向公安局指定的银行帐号缴纳。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对其的考察由派出所负责,派出所民警因为日常工作繁忙,只是偶尔去考察一次。此外,在实践中没收保证金的比例较高,违规没收保证金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二、评析:
  1. 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
  取保候审适用理由中“证据不足”居多的原因在于:有很多本该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交待,所以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表明对嫌疑人给予了一定处理,以平复受害人的激愤心态。而近年来“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理由的适用增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考虑到其在校学习、身心发展不完全的特点,一般都不对其适用逮捕。但现行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理由中并未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办案人员常以“罪行轻微”这一理由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二是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提高了。在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的质和量达不到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时,如果贸然提请逮捕,很可能被检察院退查,而逮捕率又是公安机关目标考核中打击数的一个重要指标,与侦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升迁等密切相关。因此,这时办案人员往往以“罪行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主动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取保候审适用理由在实践中与法律规定有相当程度的背离: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到案措施,变成了一种对本该释放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而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办案人员不考虑犯罪情节、人身危险等具体情况一律套用“罪行轻微”这一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至于因为害怕达不到检察院的批捕标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则更是为了维护自己利益采取的变通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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