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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流动方式与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标准

国有产权流动方式与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标准


李寿双


【关键词】国有产权流动 国有资产流失
【全文】
  
   国有资产流动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只有规范流动才能保障改革目的的实现。黄菊同志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国有资产“流动不流失”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同志,针对规范国有资产流动问题,提出了国企改革的法治化目标的概念。
  国有产权流动的方式,总的来看,基本可以划分为转让和划拨两种形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初步确立了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规范。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又再研究出台有关《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特别对增量国有产权转让问题做了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今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又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基本规则。可以说,有关国有产权流动的法律规则已经基本到位。
  但是,从法律层面看,规则的确立和法律实效的产生之间有质的区别,更何况这些规则本身可能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从我们在一线长期从事国企改制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来看,规范国有产权流动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限于时间关系,我特别跟各位专家交流以下几点。
  一、公开竞价转让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国有产权转让开始采取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国资产权的转让放到产权交易市场中去,其中最大的功效在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说至少排除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和各方面的压力。但是,实践中我们往往把公开竞价方式简单等同于“价高者得”,忽视了“产权”这一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这一规则的盛行,为所谓的“财务收购者”或者说“金融投机者”制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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