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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黑车的权力边界

打击黑车的权力边界


李寿双


【关键词】黑车 权力边界
【全文】
  
  北京《法制晚报》报道,按照北京市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营运行为的通告》,凡是在“狂飙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一律处以“极刑”,即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在严查期间,若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还一并没收。
  经过搜索,在网上没有找到这个通告,不知道50万这个吓人的数字是否准确。罚款的数字各地不一,比如依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运,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查处非法经营的“鼻祖”文件,即国务院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50万”可能就是北京市执法措施的出处了。如果说我们可以勉强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看作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那么北京市的规定也的确有依据。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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