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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何为?

证据意识何为?


霍海红


【关键词】证据意识
【全文】
  所谓证据意识,即“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1]。常听人说:中国人缺乏证据意识。作出中国人缺乏证据意识的判断固然有以现代标准去衡量传统之嫌,但也的确道出了如下两个重要事实:一是传统的交往和交易方式以及面对证据的态度在现代社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二是证据意识在现代社会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成为现代人应付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素质甚至本领。
  一、 “真诚”的风险
  人们都希望人与人之间以诚相待,没有虚伪与欺骗。特别是对于中国人而言,这更是构成了千古不变的信条。邓晓芒先生在谈到中国人的“真诚”时,曾有过如下的精辟论述:“直到今天,我们仍可以看出,中国人比较讲真诚,西方人比较讲真实。真实不可能返身内求,而只能外向进取;真诚则是从自己出发(‘从我做起’)而又复归于自己(‘问心无愧’),不计利害与客观效益的。西方人要证明自己确有诚意,总要凭借外在的真凭实据,如契约、财产、互利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签字和信誉。而在中国人看来,一个人要凭借这些才相信另一个人,这恰好是不相信人、不‘以诚相见’的表现。”[2]
  虽然这种概括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但其中蕴涵的真知灼见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几千年来的礼治传统,追求的乃是基于道德理想的大同社会,“注重修身、注重克己”便是达到这一理想的方式。“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3] 中国人认为作为人的本性要求的诚和信都是无条件的,一旦附了条件或外在的制约,诚和信就不存在了,而只剩下虚伪和功利。因此在中国人看来,为了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而保留证据有违诚与信的道德理想和规范,本身就包含了不真诚的因子。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现代婚前财产公正制度在我国的处境和遭遇就是再自然不过的。
  我们无意脱离历史实际状况而简单评价中国人的真诚观与西方人的真实观的优劣或高低。因为它们有着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基础,而不是凭空的显示出如此的不同。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传统熟人社会只能使其中生存的人们比较讲“真诚”;而商品经济相对发达、对外贸易兴盛的西方社会(作为西方文明发源的古希腊、古罗马最为典型)必然会使西方人比较讲“真实”。但我们却不得不承认,西方人比较讲真实的特征更符合现代社会的特点,它不仅有助于人们提高证据意识,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市场经济伦理的一个很好的诠释。而相反,中国人比较讲真诚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证据意识的提高。在非人格化的现代社会,对中国式“真诚”的执着让不少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在证据裁判主义的时代,法律只相信证据,法律看不到真诚。当那些机会主义者口出“你有什么证据”时,不知那些“真诚”的人们作何感想?
  证据意识不是反对人们真诚对待他人,它只是告诉人们我们已经习惯了的中国式“真诚”是有风险的。或者更进一步说,证据意识也许从另一个角度提示我们:问题并不在于是否需要真诚,而是我们应当赋予真诚以新的含义。拿金钱借贷来说,张三借钱给李四,并要李四写了借条。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愿意借,另一个是以借条作为证据。其实,如果李四要判断张三的真诚,“借”本身已经表明了真诚,因为借钱给别人本身已经包含了不能收回的风险,已经表明了对借者的信任。其实只要我们将借条看作是对整个人类的本性的防范,李四本不会去计较借条是否包含了对自己的不信任,而张三也不会认为自己写借条本身包含了对李四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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