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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住宿服务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

  (三)、旅馆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导致对房客侵害的是超过一定强度的公开侵权
  旅馆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如果一旦这种侵权行为的强度超过一定的限度,即旅馆经营者本身即使竭尽努力也无法避免时,即使造成伤害,旅馆经营者亦不应承担责任。例如一个小型的旅馆,进来了持枪伤人的暴力者,此种情形下,旅馆经营者只要采取了必要的报警及劝告等可以采取的保护房客的措施即可免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旅馆经营者在服务提供中存在瑕疵,但该种瑕疵与第三人侵权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案例:A某登记入住甲宾馆双人标准间,该宾馆其他服务标准均符合国家规定,但对会客登记、卫生服务方面不按标准执行。A某在入住后一天晚上,与同房的客人B发生口角,并发生相互殴打,B在殴打中用水果刀将A肝部连捅三刀,最后经抢救无效而死。
  这个案例中,就A某的死而言,不管从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侵权问题的规定,都不能由甲宾馆承担责任。包括《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即便在B对民事赔偿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也不应该适用。
  但是,如果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形,例如B于A跑出房间时追打,而服务和保安人员不予制止或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服务瑕疵与A某受伤害形成间接因果关系时,则可能要承担责任。
  (五)、旅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该种瑕疵使第三人侵权的可能性增加,房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加
  旅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该种瑕疵使第三人侵权的可能性增加,房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加,但同时,该种瑕疵即便不存在,经营者即便尽了自己义务,这种侵害仍可能发生,这种瑕疵同样与侵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但联系极不紧密,不存在明显或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典型案例即本文第一个案例。
  这种情形下,与经营者提供服务无瑕疵情形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有瑕疵。在第三人侵权较为隐蔽甚至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时,本质上讲,瑕疵本身可能根本不影响侵权的发生。但是,毫无疑问,如果不存在瑕疵,这种侵害发生的可能性就肯定会减小。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服务瑕疵的存在可能会是第三人侵权是否能够实施的直接条件。
  因此,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旅馆经营者仍应承担完全责任,然后,由旅馆向加害人追偿。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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