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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遭遇尴尬

国际刑事法院遭遇尴尬


刘燕


【全文】
  2002年7月1日,联合国战争法院在海牙正式挂牌。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专门审理种族屠杀、战争犯以及其他灭绝人性的犯罪。此前,国际上存在两套司法机制,但各有不足。例如,常设性的国际法院只处理国家之间的争议,不涉及对个人的审判;而类似于“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海牙审理前南战犯”的特别法庭模式,虽然将对战争或种族清洗负有责任的个人推上被告席,但它们都是临时性的,而且因多少具有“成者为王败者寇”的色彩而令人对其公正性发生怀疑。联合国战争法院旨在提供一个独立的、有广泛代表性的、力图实现普遍正义的国际平台,因此一度被西方舆论称为“自联合国成立后国际法的最重大发展”。
  然而,迎接国际刑事法院面世的,并不是数月前设立该法院的《罗马条约》生效时的同声欢庆,而是大西洋两岸之间龃龉的白热化。国际刑事法院本是美国与欧盟共同推动的产物,然而,《罗马条约》甫一生效,美国就宣布撤回克林顿政府两年前在《罗马条约》上的签字;6月底,临近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挂牌,美国又谋求安理会通过决议,给予维和部队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权利,甚至不惜以退出波黑维和计划相要挟。这些举动令欧盟国家大为光火,抨击美国企图封杀国际刑事法院;而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则担心波黑维和使命功亏一篑,并危及其他冲突地区的维和计划,因此呼吁全世界的法律人士为解决僵局提供良策。
  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态度的戏剧性转变,暴露了国际法上的“普遍正义”所遭遇的困境。当前国际冲突主要是不同民族或者种族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民族的文化和价值观对“正义”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尽管《罗马条约》把法院的管辖范围限制在种族屠杀、战争犯以及其他灭绝人性的犯罪这个范围内,甚至没有包括目前国际社会同声讨伐的“恐怖主义”,但是,即使是对于“种族清洗”、“战争”这些看上去很明确的概念,分歧依然存在。
  例如,《罗马条约》第8条对“战争罪”的界定,包括有意识地发动进攻,明知进攻会造成平民的伤亡;或者进攻或轰炸未有防卫的建筑物或者非政治性的目标,从被占领土上驱除原住民,等等。《罗马公约》同时赋予了缔约国将在自己领土上实施了战争或灭绝人性犯罪的其他国家送上法庭的权利。因此,如果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三年前北约轰炸前南斯拉夫的军事行动,或许也可以被南斯拉夫政府理解为战争罪,而提交到国际刑事法院。这将令北约尴尬不已。或许是已经躲过了风头——因为国际刑事法院只审理在2002年7月以后发生的犯罪,因此,英国媒体上不乏这样的义正严词:“哪怕北约成为被告呢?这是国际社会为追求普遍正义而必须承受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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