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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作证?

谁敢作证?


刘燕


【全文】
  西方社会的刑事诉讼程序常常给人一种演戏的感觉。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时先要来一段“布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说话,你的任何言辞都将构成法律上的证据。庭审时,法官带着假发、身披黑色长袍,端坐高堂。辩护律师慷慨陈词,或激昂,或煽情,直到把陪审团整得热泪盈眶。最厉害的还是交叉讯问。在辩护律师一连串密集得透不过气来的质问面前,一个本来认为自己看清楚了罪犯的控方目击证人,最后不得不承认自己可能看错了人,甚至还得惭愧自己经常看走眼。
  这种戏剧性的转折在电影里往往让人感到很过瘾,但是如果经常发生在现实中,则不会让人感到愉快。刑事诉讼本来是一项惩罚犯罪、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制度安排,但是,在一个奉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体系中,对被告权利的关注难免常常以践踏证人的权利甚至人格为代价。侦破刑事案件本来就是对一种事后的模拟。警方通常借助三方面的零星线索来编织一幅比较完整的画面:自己勘察现场收集的物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人既包括目击证人,也包括解答特定技术问题的专家证人以及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当口供不定罪,警方通过现场勘察而收集的物证又很有限时,证人的角色就变得异常关键。法律上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给人感觉证人似乎是一项没有成本的实现司法正义的资源。然而,如果撇开抽象的“法律义务”大词,从证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出庭作证所可能遭遇的麻烦,甚至来自被告一方的打击报复,我们就会知道这绝不是一项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司法资源。
  最近,英国警方与律师界之间发生的激烈争论,就是因为愿意出庭作证的公民人数近年来迅速下降,导致警方检控的相当多的案件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流产。民众对以保护刑事被告之权利为中心的司法体系结构普遍感到失望,特别是当他们在为整个社会的司法正义而尽义务的时候,这个制度却毫不关注他们所承受的代价,他们的权利和人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比尔•罗特来吉先生就刚刚经历一场令人沮丧的作证之旅。这位52岁的药学专家最近在一桩令英国国防部损失了25万英镑的油品转卖贪污案充当控方证人。案件在北安普顿皇家法庭审理,距罗特来吉先生的家有四个小时的车程。为了按照出庭通知的要求在上午9:30准时赶到法庭,罗特来吉先生一大早就驱车上路。然而,一开庭还不是他作证。罗特来吉先生只好在法庭外等着,周围被告的一群友人用异样的眼神盯着他,让他也觉得有些尴尬。两个小时后,他被告知要到下午才出庭。继续等待。下午三点,他被告知今天不会传唤他了,辩方律师还没有来得及消化他在书面证词中摆出的证据的含义,因此无法对他进行交叉讯问,出庭的时间延期。已下定决心为司法正义而尽个人微薄之力的罗特来吉先生没有怨言,三天后又赶了个大早驱车直奔北安普顿皇家法庭。然而,在焦躁地等待了四个小时后,他被告知,鉴于被告在最后一分钟认罪,以换取控方量刑较轻的罪名指控,他的证词已经完全不需要了。罗特来吉先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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