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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财物被盗,经营者如何担责?

服务场所财物被盗,经营者如何担责?


李大军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安全保障义务  证据认定
【全文】
  > 服务场所财物被盗,经营者如何担责?
   
  近年来,随着服务行业的日渐增多,因经营场所财物遗失和被盗的投诉和官司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住宿、洗澡、住院、就餐、超市购物等场合财物遗失和被盗,消费者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果的情况下,有的向消协投诉,有的向法院起诉,但结果却大相径庭,经过调解结案的案件,消费者往往能获得一定的赔偿,而法院判决却鲜有胜诉的先例。
  案例一:毛某是四川某生物保健公司职员,其一行4人于2004年3月某日入住某旅社,住宿费为每人每天10元,一天上午,毛等人外出开展业务活动回到房间时,发现其价值588元的“皮尔卡丹”牌手提包被盗,毛某随即向派出所报案,经现场勘察,发现房锁完好,放在包内身份证、工作证及30余元现金也同时被盗,共计造成损失800余元(含补发身份证的费用)。由于小偷没有抓到,毛某遂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社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为证明其主张,毛某向消协提交了派出所的证明以及手提包发票。旅社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毛某的财物在他们离开时,没有交给他们保管,也没有与他们的工作人员作任何交待为由,不同意赔偿,只愿意免去其住宿费用60元。后经过县消协调解,旅社同意赔偿毛某人民币300元。
  案例二:张某为照顾其住院的妻子,晚上也住在医院,未料,当晚小偷趁其夫妇熟睡之机,将其钱包偷去,内有美元120余元和身份证件等物,吴某当即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摄了现场照片,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未能破案,吴某要求医院方面赔偿损失无果的情况下,向县消协投诉。经县消协调查,该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其住院部晚上未进行封闭管理,人员可随意进出,多年来,曾发生多次入院病人财物被盗事件,院方可曾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但被盗事件仍时有发生。在调解时,县消协认为,院方应采取与其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护病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多年来不断发生病人财物被盗事件,表明院方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疏漏,应该对吴某的被盗财产负责。但遭到院方的拒绝。后吴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考虑到如何证明被盗财物的数额是个难点,胜诉的把握不大,打消了诉讼的念头。
  案例三:某公司职员胡某入住某酒店,当天夜里,胡某入睡前仅将房间的外门关上,却没有将房门的内锁扣上,也没有将门锁上面的保险栓插上。次日凌晨,酒店服务员发现丢弃在酒店走道上的衣服,而房门呈半掩状。服务员叫醒胡某,被惊醒的胡某起来一看,发现随手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信用卡及1100元现金不翼而飞。胡某立即报警,但该案没有破获。在向窃贼追索失窃财物无望的胡某多次向酒店提出交涉,要求其赔偿其一半经济损失,遭到店方的拒绝,胡某遂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其12250元经济损失。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根据社会常理,在旅客住宿期间原告本人对随身的物品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其在酒店入睡前,未按惯例将房门反锁,致犯罪嫌疑人轻易入室盗窃。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在提供服务时,存在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及失窃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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