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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兼评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

略论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兼评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


蔡奕


【摘要】《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打开了空间,但要将法律提供的空间转化为现实的自主创新实践和资本市场生产力,还必须满足若干要素。本文旨在明确法制变革和金融创新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对两法实施后的金融创新环境进行客观的评估,并试图解码实现金融创新的法制要素,为中国资本市场实现真正的法治建言献策。
【关键词】两法修订、金融创新、法制环境
【全文】
  新《证券法》、《公司法》(以下简称两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舆论普遍认为,两法尤其是《证券法》的修订,调整了证券市场的制度框架,增加了证券市场交易品种,为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空间。但从既往的证券立法史分析,基本法律的修改只是为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条件,要将法律提供的空间转化为现实的自主创新实践和资本市场生产力,还必须满足若干要素。本文旨在明确法制变革和金融创新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对两法实施后的金融创新环境进行客观的评估,并试图解码实现金融创新的法制要素,为中国资本市场实现真正的法治建言献策。
  一、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套用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的“经济创新”理论,金融创新即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它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它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存在着密切联系。
  (一)法制框架的确定对金融创新的出现和发展具有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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