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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


蔡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掌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笔者试图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基本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 ,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 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围的修改;证券公开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解释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预测。
证券法调整范围方面,证券法虽然仍是主要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
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开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开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基本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新证券法也没有明确多层次市场的具体构成,但明确了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定标准,即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场所。
在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方面,证券法对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条款均作了细致的修订,使上述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方面,证券法主要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大宗持股报告和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等内容,总体而言,证券法的修订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管制,为上市公司收购的进行创设了宽松的法制环境,从而有助于活跃控制权市场,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在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丰富和发展方面,证券法的重大修订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发行和上市审核分离的机制,为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权正本清源,同时根据多层次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完善了原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建立了上市复审机制;二是确立了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专有权的专项保护性条款;三是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异常交易证券账户的限制交易权。
在证券公司监管和规范运作方面,证券法作了全面翻新,强化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为证监会设置了大量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是针对准入、业务、经营的规定,涵盖了证券公司经营周期的全过程,从而使证券公司的风险处于可控、可察、可预见的范畴内;改变以往简单分类管理模式,将证券公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含融资融券业务)七项,设置了不同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从法律角度促进证券公司业务转型和业务创新,建立了以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方面,证券法规定和强化了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权等重大权力,丰富了证监会的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体而言,两法的颁布为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打开了空间,提供了宽松的法制环境,但法制的嬗变需要法制权威性、法制整合力、法制公信力、法制执行力、法制创新力等众多因素的配套提升,这一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立法、执法和自律机构任重而道远。反馈到金融创新领域,也意味着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是伴随着法制变革的渐进式进程,要遵循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反复论证,深入推进,任何试图毕其功于一役的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实践都是不现实的。在报告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证券法律体系,发展金融创新的若干法律对策:证券业立法框架及目录的制定工作;过时规范的清理工作;创新性规范的立法工作;现行有效规范的整合工作;改进立法方法,增加立法透明度;科学界分各类法律形式的调整范围;证券法事后动态检查和反馈机制。

【关键词】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
【全文】
  一、证券法的修订历程
  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因此在该法实施后仅仅两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有31位代表即提出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此后修法呼声日显高涨,成为历次“两会”上委员、代表们关注的焦点。在十届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甚至有多达230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与此同时,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出修订证券法的强烈愿望。2002年底,证监会曾拿出一份证券法修改草案,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共计214条的证券法有超过150处被提出修改意见。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证券法修订程序,决定将证券法修订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并拟于当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由证监会主导制订的证券法修订稿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审议环节遇到了较大的争议,争议无法在证券法修改小组内部得到解决,导致了证券法修订工作一度进展缓慢。原定于2003年12月提交初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被迫延后。
  在预期中本该有所收获的2004年,却不经意间成了证券法修订历程中最为沉寂的一年。2004年4月、6月、8月、10月、12月,每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际,期待中的证券法修改草案都未列入审议日程之中。但并不能因此断言2004年证券法的修订工作限于停滞,2004年进行的大量研讨、考察和意见征集工作使得证券法修订的共识日趋明朗,修订方向和内容日趋成熟,这些都为证券法修正案的最终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终于迎来了它的初次审议(也称一读) 。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共229条,其中新增条款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一审结束后,按法律程序,证券法修订工作转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新一轮的意见征求工作马上展开,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对修订草案主要问题进行多次研究、协调。
  2005年8月23日,证券法二审(二读)如期而至。二审稿基本保留了一审稿的框架,没有作特别重大的修订,修订焦点主要集中于对证监会赋予的准司法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上,在二审修订草案中对证券监管机构行使权力增加了严格的制约条件。同时,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某种意义上,二审稿奠定了新证券法的基础,此后无论是主要内容还是框架体系,均未作大的调整。
  2005年10月22日,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期提交三审(三读),并计划在本次会议上提交表决。三审稿仍沿袭了前两审稿的框架,并未作特别多的修订。三审稿对二审稿的修订主要集中在法律责任上,增加和修改了大量法律责任条款,对法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均补充和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5年10月27日,证券法建议表决稿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交付表决,最终高票通过,历时两年零三个月的证券法修订工作终结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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