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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时写错被告姓名法院应否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时写错被告姓名法院应否驳回起诉


李统才


【关键词】写错被告姓名  驳回起诉
【全文】
  [简要案情]
  
  今年1月22日,甲(赵元)在劳动力市场找到乙(何某)为其新建楼房清洁外墙。双方当时口头约定,乙为甲擦拭、清洗楼房全部外墙,服务价款为3000元。第二天,乙在擦拭外墙时,脚下的竹架突然折断,从四楼摔到地上。医院诊断:大脑震伤、背脊断开、双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大腿摔断、内脏多处受伤。由于多次索赔遭拒,乙于2月27日遂以赵源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联系电话。
  法院按乙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甲到庭领取了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甲应诉后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为原告起诉的是赵源,而他的姓名是赵元,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分歧]
  本案围绕法院应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实务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赵源,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没有此人,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建议原告更改被告名称。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称的,案件应继续审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称的,应当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原告起诉时误写被告姓名法院应否驳回起诉?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形成这样的分歧,实际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确理解了 “有明确的被告”的内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试析如下: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以使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有明确的被告”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应诉的资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应当具体明确。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关送达皆由法院依职权而为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目的是为了法院能够方便、准确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以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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