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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体味:权力寻租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案例体味:权力寻租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石亚西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权力寻租,国有资产的流失
【全文】
  Ⅰ. 案情简介及相关法律分析:
  2001年4月26日,某市建设局与云南泰隆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国际商务大厦”协议书》(下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建设资金,合作开发泰隆商务大厦项目,双方按3:7比例分配房地产。双方同时约定,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双方共同组建一个项目公司来从事开发建设。(注:双方组建的系非法人联营实体。)
  2002年1月17日,建设局作为合作开发方与某市设计院签订《原建勘院办公楼拆迁补偿协议》(下称《拆迁协议》)。约定后者交付房屋由前者拆迁开发,前者给后者相应补偿(包括一层临街646m2的商屋)。之后,拆迁工作由建设局组织实施完成。(注:在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拆迁人只能是双方组建的非法人联营实体,建设局与设计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代表的应是双方组建的非法人联营实体。)
  2002年3月26日,建设局与云南泰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合作开发协议》中由合作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约定改为由云南泰隆公司一方组建项目公司:某市泰隆公司。
  2003年5月8日,建设局与云南泰隆公司形成《关于国际商务大厦楼层分配及相关问题的协议》(下称《分配协议》)。约定:建设局应分得商场3603.1m2(其中负一层880.9m2,一、二、三层各907.42。包括设计院的646m2);除为设计院预留646m2商场(协议中未写明系一层临街)外,其余商场面积2957.1m2由泰隆公司以5852元/m2的价格回购;如果设计院同意其646m2的商场由泰隆公司回购,则价格可按8500元/m2结算。
  (注:上述协议均由建设局当时的局长签订,该局长因受贿罪现正在服刑。)
  泰隆商务大厦修建完毕后,设计院自己以及受建设局委托,一直要求泰隆公司交付一层临街646m2的商场。但泰隆公司认为,按其与建设局的分配协议,该646m2的商场在协议中未写明系一层临街,故应平均分配在各层。交涉未果,设计院遂将建设局和某市泰隆公司起诉于某市中级法院(下称某中院)。
  某中院2006年2月27日下达(2005)攀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判令:
  1、建设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设计院交付“某市国际商务大厦”一层临街商屋646m2。
  2、建设局支付设计院逾期交房补偿费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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