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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名大学生开论证会体现了民主法治精神,反映了社会进步——驳《大学生被处分还要开“论证会”吗?》

对除名大学生开论证会体现了民主法治精神,反映了社会进步——驳《大学生被处分还要开“论证会”吗?》


蒋清华


【关键词】大学生;处分;程序;民主;法治
【全文】
  看了新华网的报道《重庆:对除名大学生开论证会 在我国尚属首次》(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5/19/content_4569970.htm),感觉中国法治建设真是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在不断向前推进,不由得拍案叫好!不料,却有网友发表质疑文章《大学生被处分还要开“论证会”吗?》(http://bbs.people.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1385268&typeid=17)。一看这题目,就吓我一跳,这好比在问:“定罪量刑还要开审判会吗?”对于该质疑文章中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我认为必须予以反驳。
  该质疑文章的基调是“执法必严”,该原则本身没有多大问题,但问题是如何执法,如何做到严而不误?该质疑文章说:“纪律是铁的,规定是硬的,如果定的规矩还能予以松动,还得征取有关人员的意见,那只会显得处罚的无力,引起更多的是是非非”;“本来象处分决定一类的定论是有明文规定的,你违反了那一条,照按照套,钉是钉,卯是卯”;“人的意见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代替纪律。”这些话乍看似乎很有道理,其实是含混不清的。有的违规行为,可能很容易“照按照套,钉是钉,卯是卯”,但对于某行为是否违反了某规定、违反的程度如何、造成的后果多大、主观过错怎样等等问题,恐怕就不是“钉是钉,卯是卯”那么简单,因而必须要有更多的人、更有知识和智慧的人来作出判断。如果只由校方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来判断,会不会得出偏颇的结论?因此,为了得出公正的判断,是不是就应该“征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取有关人员的意见”与“定的规矩还能予以松动”之间根本就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召开论证会绝非要让人的意见代替法律、代替纪律,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规则、适用规则,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庆市教委采用论证会的方式受理学生申诉的做法,该质疑文章评价说:“不是说教委推卸责任,就是心中无底甄别失位。”此言怪矣!重庆市教委推卸了什么责任?相反,我认为,正是由于重庆市教委希望正确处理学生申诉的责任心太强,希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心太强,希望准确适用处分规定的责任心太强,才会费时费心费钱来召开论证会,何谈“推卸责任”!
  该质疑文章又说:“如果论证会上意见同学校处理决定趋于一致,那这种论证会也不能说明什么,如果会上意见大相径庭,你教委是按论证会多数人说的进行结论,还是力排众议独下定论,其合理处理难度就大多了。”此言差矣!如果论证会上意见同学校处理决定趋于一致,那就为学校的处理决定提供了合理性支持,表明了不仅是校方,而且校外有关人士也都认为应该这样处理,这就增强了处分决定的说服力,怎么会是“不能说明什么”呢?如果论证会上意见大相径庭,那就说明学校的处理决定很可能是不当的,这就正好显示出召开论证会的必要性。至于说如果论证会上意见大相径庭,教委作出决定的难度就很大,这种观点更是有问题。难道为了作出决定的难度不大,就不应该广泛听取意见吗?究竟是以作出裁决的正确性为目标呢,还是以作出裁决的难度小为目标?何况,听取更多的意见恰恰是有助于教委更加合理地作出裁决。这正是民主的优势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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