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概览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24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509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509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4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42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531-535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547-548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34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61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61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565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56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226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254-25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282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56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368 
  死刑复核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之间的区主要有以下四点:(1)二者各自属于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领域。死刑复核属于刑事审判程序,而死刑复奏则属于刑事执行程序。(2)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死刑案件之所以要进行复核,是为了使复核机关能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核准,以便从“理”上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而死刑案件之所以又要进行复奏,则是为了给皇帝以最后考虑的机会,充分体现皇权至上的特点,使皇帝能从“情”上来决定是否适用死刑。(3)二者进行具体核准的时间不同。死刑复核一般是在死刑尚未定判之前进行;死刑复奏则往往是在死刑确定之后、而判决尚未执行以前进行。(4)二者在有无核准次数的要求上不同。死刑复奏有一般分为五复奏、三复奏和一复奏三种类型;而死刑复核则无这方面的区分和要求。——周国均,巩富文:《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http://www.law-star.com/pshowtxt?keywords=&dbn=lwk&fn=052-200501-157.txt&upd=11 
  这里的“当死者”,即是指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说的是死刑复核所要适用的对象;“部案奏闻”,是指先要经过中央有关主管机关案问之后,再上奏皇帝,说的是死刑复核必须要经过的中间环节或程序;“惧监官不能平”,则说的是为何要进行死刑复核,或称死刑复核所要达到的目的;“狱成皆呈”,即经过审讯和断议之后,认为拟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上呈皇帝,显然指的是死刑复核的时间及范围;“帝亲临问”,是指死刑复核所要采取的具体方式;“无异同怨言,乃绝之”,即讯问到囚犯表示完全服罪,没有任何怨言和异词之后,才可判处死刑,这是对死刑复核应达到的程度所提出的要求。——周国均,巩富文:《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http://www.law-star.com/pshowtxt?keywords=&dbn=lwk&fn=052-200501-157.txt&upd=11 
  三司,指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遇有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皇帝诏令三司派大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复核,称为大三司使,如由三司派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司官共同复核,称为小三司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