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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概览

  在宋朝,宋真宗、宋仁宗时,曾两度拟恢复三复奏,经臣下讨论,由于担心淹延刑禁而无法实施,最后只规定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州郡的死刑案件则不复奏。
  (5)明
  在明朝,死刑无论立即执行,还是秋后执行,都要三复奏。
  (6)清(近代之前)
  至清朝,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规定朝审的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的案件则不实行。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诏令秋审情实应决者,和朝审一样要三复奏。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由于各省报请死刑复奏的案件太多,皇帝没有时间审阅,又诏令朝审案件仍三复奏,秋审案件改为一复奏。
 
  三、对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的评论
  (一)思想基础
  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思想。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就是慎刑思想在死刑问题上的直接体现。早在夏朝,就产生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57]的刑罚原则。汉朝的贾谊说:“诛杀不当辜,杀一匹夫,其罪闻皇天。” [58]
 
  (二)死刑复核的特征 [59]
  1、复核权限的集中性
  除宋朝以外(在宋朝,由设在路一级的提刑司统一行使对地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我国古代各朝法律都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立即执行,抑或缓期执行,必须报请中央司法机关复核,然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核准。
  2、复核程序的审转性
  下级审判机关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无权定判执行,必须在拟定判决以后,逐级向上一级审判机关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批准后才能定判并交付执行。
  3、复核方式的结合性
  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且以言词审理为主,如法律规定朝审应当采取言词审理的原则,须提人犯到堂,当面朗诵罪状,并加以讯问。
  4、复核责任的严格性
  法律规定了违反死刑复核制度时有关司法官吏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唐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明律规定:“凡死罪囚,不待复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清朝规定,如果司法长官对秋审案件所审定上报的处理意见与后来秋审的结果有出入,超过一定案数,要受到降级调任的处分。
 
  (三)局限性
  我们应当看到,在温情脉脉的慎刑思想背后是维护专制、强化皇权的目的。复核权限的集中性直接反映了强化皇权的需要。复核程序的审转性虽然有助于上级审判机关考查下级审判机关的工作,并纠正其错误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但正如已故的郑秦博士所说:“这种审判程序也是历代相沿的,下级审理的案件主动向上级审转,并非是对当事人负责,而是对上司的负责。诉讼案卷就像其他公文一样向上申报,逐级审转考虑的不是被告人的什么诉讼‘权利’,而是为完成上下官府间的公事。当事人上诉与否并不影响逐级审转程序的进行,下级向上级审转并不以是否提起上诉为依据”。 [60]秋审制度号称国家大典,是富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但秋审一般均限于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案件,所以它既不会放纵重大犯罪,又便于减免统治阶级内部个别罪犯的刑罚,并且还是皇帝加强控制司法权的重要举措。
 
  (四)积极意义
  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及其影响下的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在当时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独特的死刑复核制度表明,正常按法律处死罪人是很困难的。明清时期正常年景一般每年判处死刑的总人数在千人左右。欧洲在18世纪以前,小偷小摸1个先令就要被绞死,停妻再娶要处剥皮。以英国为例,当时约1000多万人口,每年被处死的总人数也有上千。这说明,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控制比当时的欧洲要严得多。从法律制度本身来说,中国皇权社会在世界古代判处死刑史上可以堪称是最慎重的。 [61]
 
  (五)借鉴意义
  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是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特点之一,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显著标志之一,更是华夏民族对人类诉讼法律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在今天仍然很有借鉴意义。
  例如死刑复核权问题,当代中国似不如古代。除宋朝以外,我国古代各朝法律都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必须报请中央司法机关复核,然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核准,集中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历史传统。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借鉴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成功经验,切实改变目前这种死刑案件核准权“遍地开花”的局面,尽快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确保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这样做,不仅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统一死刑案件适用标准,真正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作用。
  又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死刑复核的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致于实践中普遍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很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不利于保障有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我国古代在死刑复核方面以言词审理为主、辅以书面审理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再如,已被完全废除的死刑复奏制度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究竟有无积极意义,是否值得借鉴,是一个应当认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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