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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概览

  清朝沿用了明朝关于奸党罪和内外交结罪的规定。
 
  除了上述危害统治的死罪之外,还有:
  西周的群饮罪,即西周臣民聚众饮酒的行为,但对商朝遗民不杀而教,除非累犯不止才与周人一样处死。
  秦朝的以古非今罪,即借用前朝事件来讽喻非议当朝政治的行为,处以族刑。
  秦朝的偶语诗书罪,即谈论《诗经》、《尚书》的行为,处以弃市刑。
  秦、汉的妄言罪,即煽动反对或推翻当朝统治的行为,处以族刑。
  秦、汉的诽谤妖言罪,即臣民议论皇帝与朝政而稍有批评指责的行为,秦时处以族刑,汉时处以弃市。但两汉时期,此罪时存时废。
  秦、汉的非所宜言罪,即说了统治者认为是不该说的话。此罪并无明文规定,但仍对犯者下狱处死。
  汉朝的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饮食的行为,处以大辟刑。
  秦朝的逃避兵役罪、秦、汉的腹诽罪、汉朝的违反军法罪、汉朝的藏匿重犯罪、汉朝的泄露朝廷机密罪、汉朝的王侯私出国界罪、唐朝的泄露大事应密罪等等都将导致死刑。
 
  2、冒犯皇帝罪
  (1)泄露皇帝行止罪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 [8]因为泄露皇帝行止可能会对皇帝构成人身威胁,所以立此罪名。
  (2)擅闯殿门罪
  汉朝有所谓“阑入”之罪,即没有凭证而擅自闯入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宫殿。擅自闯入宫门的,处以城旦刑;擅自闯入殿门的,处以弃市。若是王侯或官吏擅闯殿门,尚可免死;一般人擅闯殿门,罪死不赦。
  (3)不敬、大不敬罪
  汉朝开始出现大不敬罪,包括触犯皇帝名讳、议论先帝的宗庙陵寝、醉歌于先帝宗庙之下、征召不到、对皇帝使用过的器物处置不当等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中,“不敬”是指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以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到了隋唐规定的“十恶”中,改称为“大不敬”。
  (4)谋大逆罪
  汉朝开始对谋毁、捣毁皇帝宗庙、山陵、宫阙及御物者处以弃市甚至族刑。在《北齐律》“重罪十条”中,把上述行为称作“大逆”。到了隋唐规定的“十恶”中,改称为“谋大逆”。如前所述,到了明、清,谋大逆与谋反一样为“罪大恶极”,被加重处罚。
 
  3、渎职、腐败罪
  (1)渎职罪
  秦朝时,司法官员渎职犯罪将导致死刑,典型的是见知不举罪。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9]到了西汉,称见知故纵罪,凡见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意放纵,与犯罪人同罪。见知故纵罪可能导致死刑,例如农民武装反抗,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却未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的官吏都得处死。值得注意的是,西汉的见知故纵罪的主体不仅是官吏,也可以是民众。
  (2)贪赃枉法罪
  早在夏朝,就有所谓墨罪,《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收录的一条夏朝的刑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春秋时期晋国叔向解释道:“贪以败官为墨”。 [10]
  汉朝对秦朝刑法中的故纵罪、故不直罪处以死刑。故纵是指司法官员在审判中故意放纵罪犯而使其逃避刑罚(所谓“出罪”)。一般的故纵罪处以弃市,若故纵谋反,则加重处罚,如处以腰斩。故不直是指司法官员在审判中故意将无辜者判处有罪(所谓“入罪”)。西汉时,犯故不直罪尚可赎免死刑,东汉后不可赎免。
  在汉朝,有受赇枉法罪,处以弃市。“赇”就是“以财物枉法相谢”、“以财求事”的意思。 [11]对于受财枉法罪,唐律规定数额达到十五匹处以绞刑;明律规定数额达到八十贯就处以绞刑;清律区分枉法与否,枉法赃至八十两,处以绞刑。
 
  (二)违反伦常的犯罪
  1、不孝罪
  不孝罪被奴隶制刑法看作是最严重的犯罪。早在夏朝,就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12]的说法。商朝沿用夏法,也认为“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13]西周认为:“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刑兹无赦。” [14]到了汉朝,凡控告父母、居父母丧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不孝罪,并得处死。在《北齐律》“重罪十条”、隋、唐律的“十恶”中,都规定有不孝罪。但不孝罪并非一定是死罪,如在唐律规定的不孝罪中,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才处以绞刑。
  2、恶逆罪
  恶逆罪是指在家族内部的恶性侵害犯罪。这个罪名的确立有一个过程。在西周,杀亲行为就被处以死刑,如《周礼》中还有“贼杀其亲,则正(杀)之” [15]、“凡杀其亲者,焚之” [16]的记载。汉朝把子女杀害或殴打父母的行为叫做“大逆”罪,杀者处以腰斩,妻与子处以弃市,殴打者处以枭首。从《北齐律》“重罪十条”之后,把谋杀或殴打尊亲属的行为改称“恶逆”(谋毁、捣毁皇帝宗庙、山陵、宫阙及御物的行为叫做(谋)大逆),恶逆罪成为“十恶”之一。唐律规定的恶逆罪包括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哥哥、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的行为,罪犯不分首从皆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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