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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概览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概览


蒋清华


【关键词】死刑;犯罪;程序
【全文】
  目次
 
 
  壹、中国古代死刑的实体法制度
  一、导致死刑的犯罪
  (一)政治性犯罪
  (二)违反伦常的犯罪
  (三)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
  (四)其他死罪
  (五)评论
  二、死刑方式
  (一)奴隶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二)封建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三)评论
  贰、中国古代死刑的程序法制度
  一、死刑的审理:死刑复核制度
  (一)含义
  (二)演变
  二、死刑的执行
  (一)执行时间:秋冬行刑
  (二)执行程序:死刑复奏制度
  三、对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的评论
  (一)思想基础
  (二)死刑复核的特征
  (三)局限性
  (四)积极意义
  (五)借鉴意义
 
 
 
 
  壹、中国古代死刑的实体法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的实体法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古代中国刑法规定的哪些犯罪必将或者可能被处以死刑,二是法定的或习惯适用的执行死刑的各种方式。
 
  一、导致死刑的犯罪
  中国古代刑法规定的死罪大致可以分这样几大类:政治性犯罪、违反伦常的犯罪、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犯罪以及其他类型的犯罪。
 
  (一)政治性犯罪
  1、危害统治罪
  (1)违命罪
  夏、商时期,有“弗用命”之罪,也就是违反军令罪。如夏启颁布发军法《甘誓》中规定:“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1]就是说对士兵不服从军令,一律处死在祖庙前,并且株连妻、子,罚作祭坛上的牺牲。
  在西周,明确称为“犯王命”,就是违抗王命罪。周王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体臣民必须遵行。“犯王命必诛”, [2]违抗王命就是死罪。
  两汉时期,有“废格”之罪,也就是违反诏令罪或称拒不执行诏令罪。汉景帝曾下诏:“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腰斩。” [3]
  (2)乱政罪
  在商朝,乱政罪将判处死刑。《礼记•王制》记载:“析语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4]所谓乱政罪,就包括“析语破律”(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乱名改作”(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执左道”(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这三种政治性犯罪。
  (3)违背盟誓罪
  西周时,盟誓主要指确定国王与各级封建领主,以及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的规范形式。违背盟誓,就是违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被看成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大多数情况下是“告而诛之”,即把背誓的行为告之天下,然后处死。
  (4)谋反罪
  谋反罪就是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政权,是封建统治者认为最严重的犯罪。从秦朝开始谋反罪一律处死。《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谋反属于首当其冲的“反逆”之罪。隋朝《开皇律》列举“十恶”重罪,谋反仍然排在首位。唐律因袭隋律,十恶重惩,“特标篇首”。到了明朝,明律称谋反、谋大逆为“罪大恶极”,对其实行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清律对谋反罪的规定与明律几乎一致。
  在谋反罪中,有一类特殊的犯罪——武装叛乱罪,这一般指农民结伙武装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秦、汉的统治者称其为“群盗”。在汉朝,武装叛乱行为以“大逆不道罪”处以弃市的死刑。在《北齐律》“重罪十条”中,称为“叛”罪。到了隋唐规定的“十恶”重罪,武装叛乱罪就被吸收到谋反罪中。
  (5)叛国投降罪
  秦律规定对投降者“诛其身,没其家。” [5]汉律沿用秦律的规定。在《北齐律》“重罪十条”中,还专有“降”罪,到了隋唐规定的“十恶”中,就称为“谋叛”。
  (6)迷惑民众罪
  据《礼记•王制》记载,商朝有处以死刑的“疑众罪”,包括三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行为:一是“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二是“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言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坚持习用并宣传违法理论,顽固顺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三是“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假托鬼神、祭祀的名义而悖礼逆制)。 [6]在汉朝,凡以左道惑民众者皆处死刑。到了清朝,发展出了一种“妖言惑众罪”。《大清律例》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 [7]
  (7)奸党罪、内外交结罪
  明朝首创了前朝刑法没有的“奸党”罪,主要包括奸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罚、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行为。犯奸党罪的,都处以斩刑。
  内外交结是指在皇帝身边服役的宦官、侍臣、后妃、外戚与衙门官吏互相交结,营私谋利或者干预朝政的行为,《大明律》称为“交结近侍官员”。内外交结罪可说是对奸党罪的扩大化。犯内外交结罪,也处以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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