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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er to peer (p2p对等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peer to peer (p2p对等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both inland and abroad: what happened on peer to peer network


魏衍亮


【摘要】通过研究对等网络领域的版权诉讼动态、产业发展动态,本文回答了一些重要问题。例如:ISP在数字音乐传播中怎样规避版权直接、辅助、代理侵权责任?什么是合法的在线试听?ISP和终端用户的哪些行为构成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家庭使用、时空转移?终端用户得就哪些网络行为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对等网络中的版权市场有否继续发展的法律和技术空间?对这些问题的初步解答有助于我国企业、法院、政府对网络音乐版权市场的发展采取适当的对策。
Up until now, RIAA has sued more than 15 thousand peer to peer software end users. In EU, Record Industry Association has also sued more than 5.6 thousand end uses for infringing digital copyright in the peer to peer network. More interesingly, a judge in Germany has also be sued as an infringer. In Mainland, Hong Kong, Taiwan and Singapore, which consist of Chinese Economic Circle, there has happened some influential cases concerning intellectual protection on the network of Peer to Peer. We hope the report can clarify some related cases and legal environment of these regions regarding IP protection on P2P network.
【关键词】对等网络、网络音乐、版权、侵权诉讼
【全文】
  国际网络音乐版权诉讼对我国(p2p)企业的启发
  
  在网络音乐版权市场上,与P2P(对等网络)有关的美国诉讼动态、产业动态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启发。
 
  目 录
  引言
  一、P2P技术概述
  二、P2P技术的特点
  (一)可交换的文件对象
  (二)安全性
  (三)生存的根本
  (四)搜索的类型
  (五)有争议的服务类型
  (六)在版权经营上提供会员服务的可行性
  三、与P2P服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内部应用中的版权侵权问题
  (二)"完全P2P"软件经营者的版权侵权问题
  (三)"完全P2P"软件经营者派发间谍软件的问题
  (四)P2P终端用户的版权侵权问题
  (五)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的破解软件或者代码的发表与传播问题
  (六)版权人的黑客责任问题
  (七)"准P2P"经营者的版权侵权问题
 四、Napster案中,法院要求P2P经营者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则
  (一)基本原则--权利人中心主义
  (二)认定用户行为性质的四个规则
  1、商业使用的认定
  2、时空转移的认定
  3、试用行为的认定
  4、用户不可诉行为的认定
  (三)认定服务提供商行为性质的两个规则
  1、辅助侵权的认定
  2、代理侵权的认定
 五、Napster案中,法院对五个争论点的解答
  (一)家庭复制争论
  (二)合理使用争论
  (三)数字千年版权法上的争论
  (四)诉讼资格的争论
  (五)版权作品100% 甄别率的争论
  六、P2P服务合法化后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进口权的适用范围
  (二)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范围
  (三)实现许可证优先效力的障碍
  (四)用户传播权的出现
  (五)适用的法律
 七、我国P2P网络的发展现状、制度环境与产业方向
  (一)发展现状
  1、类似于美国Napster被迫关闭前的服务
  2、类似于美国Scour被迫放弃的服务
  3、类似于美国Napster新开通的服务
  (二)制度环境
  (三)产业方向
  
  引言
  2000年以来,美国发生了数十件与对等网络 (下文简称为P2P网络)有关的法律诉讼。其中,Napster案被美国版权界称为美国进入数字时代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版权诉讼。美国主要的唱片公司、电影公司还卷入了针对MP3.com、Scour.com、2600.com、Grokster.com、Streamcastnetworks.com、John Deep 等的侵权诉讼。上述案件中,多个被上诉到了巡回法院。John Deep案则被上诉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P2P技术的文件共享能力极强。2000年以来的有关诉讼并没有遏制P2P文件共享活动的迅速扩张。例如,在著名的Napster案中,P2P强大的文件共享能力造成了一场侵权风暴。Napster网站在2001年2月12日被判令停止P2P服务前,超过4000万用户免费下载了Napster软件并通过Napster网站的服务器搜寻MP3文件。仅同年2月10日,该网站的一个服务器上就有将近1万人登录下载了200万个音乐文件。Napster曾经在法院承认高潮期每秒钟通过其P2P服务被非法传播的音乐文件达到了10000个。Grokster的主席也曾公开承认,在该公司开通P2P业务的20个月中,每个月约有1000万用户参与了文件共享活动。其中,有大量的音乐文件曾经被非法传播。尽管相关的版权侵权诉讼接连发生,但是P2P网络中的文件共享活动并没有被遏制。例如,据严科集团(Yankee Group)估计,2001年美国被共享的音频文件约79亿个。到2004年,这个数字将上升到114亿个。
  鉴于事态的发展尚不明朗,我们还不能过早地评价美国判例法、成文法,或者过早地评估某些技术对增进社会福利的效用。我们更不能根据什么既有的法律理论、法律原则推演一个自洽的"应然法"系统。在目前的格局下,本文只能力图更全面、更及时地跟踪美国与P2P有关的诉讼动态、经营动态,力图较为系统地介绍典型判例提供的裁决结论,最终提出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下面,从介绍P2P技术开始,本文就P2P法律争议提出一个简要的分析框架。
  一、P2P技术概述
  在传统网络中,文件内容往往存储在中央服务器上。用户需要首先访问中央服务器,然后浏览、下载文件内容。在这种传统网络中,人们开发了一些用于减少信息搜索成本的软件。例如,一些独立型搜索引擎通过其spider或者robot等软件工具爬行整个数字空间,整理中央服务器存储的网页、ftp文件等各类信息,制作数据库,为用户提供搜索、下载中央服务器信息的服务。一些附随型搜索引擎则整理其他独立型搜索引擎的数据库,间接为用户提供搜索、下载中央服务器信息的服务。出于为用户提供MP3 文件搜索服务的初衷,人们开发了Gmutella、Napster等P2P软件。这类软件改变了上述传统的信息存储和搜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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