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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

 除此之外,“诉辩交易”的优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公正。通过“诉辩交易”,使一些事实证据存有缺陷的案件,以行政相对人的承认违法供述并接受处罚得以审结,这对于国家、社会,民众乃至行政相对人都是一种公正。其次,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第三,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使疑难案件的处理有了快捷便利的通道。第四,有利于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从实务角度看,有些案件一时处理不了,经过较长的时间,势必引发取证难、行政处罚更难的情况。有时仅仅为了查清某一情节或是某一事实上的细节,以体现严格依法办案,付出是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回报的却是大量的无用功。行政相对人长时间的地被调查,依旧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诉辩交易”也许是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尽管它不可能是最佳的唯一的平衡点,但至少是可以合理存在的方式。第五,有利于兑现坦白从宽的政策。由于坦白从宽这一政策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以至于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顺口溜。而“诉辩交易”则可以让坦白的行政相对人得到实质上的从宽处理。第六,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尽快完成“诉辩交易”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很快从不确定变为确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及时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也有相应的积极意义。第七,有利于体现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和行政处罚独立原则。第八,有利于体现程序公正、参与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诉辩交易”的障碍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上缺乏相关的规定。人们依法办事观念的加强,这是可喜可贺之事,但不能由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别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一律不能探索,且绝对不应引入。二是人们对“诉辩交易”制度的认识有阶段性的过程,在权衡利弊之后,确认它有比其他方式更多的优点和益处并接受它的可能性才会现实存在。三是行政相对人担心坦白不从宽,因为这个政策没有立法化,各地的执行情况也不尽一致;行政相对人对“诉辩交易”也不了解,无从提起“诉辩交易”的适用。但未来发展的趋势是否能一直排斥“诉辩交易”的适用是值得怀疑的。我们认为必须尽快将“诉辩交易”纳入立法者的视野,尽快完成“诉辩交易”制度的立法。为有效防止“诉辩交易”可能带来的弊端,对于适用“诉辩交易”必须充分考虑下列原则。
  (一)双方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原则要求达成“诉辩交易”必须出自于诉辩双方的自由意志,不得有任何强迫,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强迫行政相对人作违法供述,否则就构成违规;执法机关不能允诺法律不允许的优待条件;执法机关更不能故意设置圈套,以假“诉辩交易”换行政相对人的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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