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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

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


邢益民


【关键词】行政处罚、诉辩交易、制度构建
【全文】
  所谓 “ 诉辩交易 ” 是指国际上流行的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控方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以作出比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一般通过律师)就有利于其的最佳条件在法庭外,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①, 开创了我国“诉辩交易”的先河。
  笔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适用的“诉辩交易”,在某种意义上讲,就类似中国的“坦白从宽”原则。在美国,“诉辩交易”是以被追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而“诉辩交易”占全部案件的 90%以上。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将“诉辩交易”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司法改革的必然,是勇于探索,与时俱进的体现。“诉辩交易”的适用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法上主体地位的肯定。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也应置入“诉辩交易”制度。因为“诉辩交易”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试想一个确实触犯了行政法规的相对人,在执法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为了逃避惩罚而选择抗拒执法逃避调查,后经过执法机关多方调查,证实应当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而与此同时,另一违法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也依法做出了相同的处罚决定,那么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坦白从宽”的政策。如果执行处罚上不体现“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精神,不仅对社会公众,对那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违法事实的行政相对人,也是极端不公平的。对于“坦白”者,如果行政处罚时,不选择从宽处理,则是湮没了法律的正义,是行政不公。另外,迫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行政处罚政策的威慑力,本来想选择抗拒的行政相对人,会转而选择坦白,确实会起到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调查费用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也会因坦白而被从轻处罚,减少办案的负担,从而降低了办案成本。
  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辩交易”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接受“诉辩交易”有以下好处:一是受到的惩罚可远远轻于使用“抗拒”而要通过执法机关正式调查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二是办案费用也会很低;三是案件审结快,时间消耗少,行政各方可以很快恢复正常工作;四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避免可能发生或者现实存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事后补证,甚至伪证。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接受“诉辩交易”也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解决日益增加的未决案件,避免因案件积压形成的久拖不决;二是可以将有限的时间和财力用于更重要的案件,而不至于为某些微不足道的案件耗费太多的资源;三是可以加快某些疑难案件解决时间;四是拥有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可以让某个行政相对人为其他行政违法的指控作证以减轻对其的处罚-----这就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污点证人”,使其他案件也得以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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