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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论

刑事判例论


保广有


【关键词】刑事审判 刑事处罚 量刑标准 判例
【全文】
  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是确定犯罪分子应受的具体刑罚,由于刑法罚则规定了可选择的刑罚种类和比较大的刑罚幅度,法官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能否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种类和刑期,法律本身并不能保证,审判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
  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按照这一原则,具体的每一个犯罪,按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理论上均应对应与一个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刑期,一罪应受的处罚,不能重于更重的犯罪应受的处罚,也不能轻于更轻的犯罪应受的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本质,是要求在个案比较中体现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刑事审判与其它审判的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均有社会危害和刑事责任,不论什么种类的犯罪,都可以按社会危害和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轻重排序;所有的刑事审判,最终都要确定一个具体的刑罚,而刑罚是完全可以按其轻重进行比较的。这一点,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具体的案件之间一般没有可比性。
  但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并不承认刑事审判中可以进行个案比较,一案的判决,在理论上,不能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确定刑罚的唯一依据,就是刑法罚则,而且由于刑法罚则的量刑幅度过大,大量出现了处罚的标准不一、轻重无序的现象。
  这不仅是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刑事理论上的困惑:一个具体的犯罪,最终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没有理论上的依据,只要不超出刑法罚则规定的范围,就没有明确的标准评价判决是否公正、处罚是否适当。我们的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并不知道“什么罪判几年刑”这一最关键的问题,因为刑事法律体系中没有真正可用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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