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案例分析:国家基层权力为何退缩?

  良康公司及其所有股东均认为庭审中法官的意见合法、合理,十分公允。但是之后,现有住户向人大、政府反映情况,六户家长或许是因为法院基于谨慎携老带幼,跪哭与政府门前,其状之动人心魄,自不待言。考虑是法院基于谨慎只考虑,或许是审判受到干预,总之,为了稳定之故,法院领导会议决定:拟驳回良康公司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理由是,拆迁纠纷不能直接起诉,需有行政裁决作为前置程序。
  良康公司股东经咨询有关专家,认为:所谓拆迁纠纷,系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之间的纠纷,以及两者与承租人(如果有)之间的纠纷。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现有住户绝不可能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是良康公司自己和市国资委),在良康公司解除租赁关系之前,现有住户是承租人,之后,连承租人的身份都不具有,纯粹就是侵占他人土地的侵权人。法院拟以拆迁纠纷需有行政裁决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驳回良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仅为了找一个理由罢。
  同时,良康公司股东认为:良康公司已在粮食局后山土地上已投入400多万元资金,该企业本来就小,若这些资金因现有住户搬迁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利用,则势必拖垮该企业。届时,公司的几十名股东(都是公司职工)将被迫失业,一无所有,生计无着。有关部门因为考虑到6户住户的稳定问题而拟让良康公司败诉,这带来的结果可能就是几十户住户的不稳定,——其实质是为少数人争取非法利益而牺牲了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良康公司全体股东遂向攀枝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反映相应情况,所有这些部门均表态要关注此案,但未能改变法院拟作出判决的决心。
  Ⅲ. 法律分析
  东区法院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由,认为本案须有行政裁决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该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本案中,现有住户在良康公司解除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之后,已不再具有承租人的身份,因此,本案无需行政裁决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