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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法律是准确执法的前提

正确理解法律是准确执法的前提


张建中


【关键词】正确理解 准确执法
【全文】
  正确理解法律是准确执法的前提
  读5月14日检察日报,见第一版法治三维中有“南京:一贩毒人当场被捉却难以定罪”一文。赵杰贩卖K粉73.617克,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有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同时该条第四款又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对赵杰应予逮捕,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赵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个并不复杂的法律问题却面临完全对立的看法。对此有法院刑庭负责人、法学专家、资深检察官认为由于法律解释的不具体、不明确所致。
  出现这种情况令人诧异。我们想问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难道还谈不上具体、明确?“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了国家对上述四种形式的毒品犯罪行为的严厉否定,是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原则性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是明确无误的法定量刑标准,毫无抽象性和模糊性可言。其实这里所存在的不是法律或者法律解释的问题,而是执法者对法律或法律解释的理解和应用有问题。
  刑法的规定是明确无误的,其中唯一应当做出进一步解释的问题是毒品的刑法范围。刑法关于毒品的范围,在其第三百五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这一条文,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意义上的毒品分为两类,一是已经明确规定的几种毒品;一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般被称为“其他毒品”。这样一来,我们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所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类繁多,应用范围广泛,涉及问题复杂,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就过于严厉且不合情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确定哪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哪些不属于毒品,就应当由法律解释来确定。我们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正是这样做的,它们已经否定了所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毒品的结论。我们就来看一看有关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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