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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防工业领域的专利部署

  在F42类,我国专利局公开了478篇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分布格局与F41类基本相同。商业价值高的专利技术大部分来自国外私营企业和个人。例如,南非AECI炸药有限公司的第94114092.X号申请保护一种炸药。津巴布韦G•塞尔利斯的第90108975.3号申请保护一种爆破活动定时装置。德国GFE有限及两合公司的第03149172.3号申请保护一种易爆物品特别是炮弹的运输装置。以色列MUL-T锁技术有限公司的第02824459.1号申请公开了一种用于锁定枪炮以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该枪炮的装置和方法。美国W•L•戈尔及同仁股份有限公司的第97197962.6号申请公开了一种红外反射覆盖材料,可用于制造战斗服装。美国联合工艺公司的第02158439.7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可重复使用的太空进入运载火箭系统,第98127107.3号申请公开了制造固体火箭发动机的方法和装置。美国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的第98807114.2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全球定位系统制导的军火。欧洲松下电器股份公司的第95105176.8号申请公开了一种顺序引爆系统。从国外申请人的在华专利布局看,国外企业染指中国军火工业的决心很大。
  我国个人在挖掘和部署军工专利方面也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例如,在F42类,陈杰化的第87101858号申请公开了一种飞机式导弹。梁嘉麟的第200410066355.7号申请公开了一种让舰船完整无缺下沉的“移动陷阱”武器及其攻击使用方法,第200310108049.0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声纳制导鱼雷及其制导方法。林炜的第00127990.4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导弹及其发射系统。但是,由于缺乏市场导向和商业评估,我国个人挖掘的专利技术普遍缺乏市场控制力。为了提高专利部署品质,我国应当调整产业、产权结构,逐步让民营企业成为军工专利部署的主力军。
  三、结论
  专利是人们参与国防工业市场竞争的必备武器。军品科研生产许可是一种非市场行为。通过垄断许可证的发放权,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控制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范围、时间、力度。但是,专利部署是一种市场行为。民营企业可以自由部署专利这种私有财产权,并用它预先抢占未来军品的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使用权。通过部署核心专利,权利人可以强迫获得行政许可的竞争对手购买其专利许可,或者出让股权等其他经济利益。否则,后者将无法进入相关市场。因此,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军工企业也要在专利部署上下功夫。
  不过,各国军工行业还没有出现国有企业积极部署专利、认真维护专利寿命、不断推出高科技兵器的先例。我国没有必要耗费巨大的物质和制度资源缔造这种先例。为了提高军工科研、生产活动的效率,我国要对骨干国有企业实施产权改造,逐步将它们民营化。这是提高我国军工企业专利实力、市场实力的主要对策。在不远的将来,拥有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将成为我国新一代的军火巨头,为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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