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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选用与法院未来的发展

法官的选用与法院未来的发展


田成有


【全文】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地位崇高,大多数国家对法官的资格和任命都有严格的规定。伴随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化和复杂化以及各种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增加,社会对法官选用和任命必然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盼。
  在西方国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法官资格、选用和任命等都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比如必须有接受正式法学教育的背景和法学学位;必须经过律师资格考试,甚至在此基础之上的更为严格的国家考试;必须有专门的法官职业训练或律师执业经验。此外,在任命法官时,不仅注意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水平,而且也同样重视其人品道德、社会经历等综合素质。
  我国现行《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资格也有严格规定:对于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在任命法官时,还实行“两考一培训制度”,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通过法官遴选过程中的审判实务入门考试和考核。另外,在法官实际任职前还要通过任职前培训,即预备法官培训。
  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选任资格和方式,我国法官的任命资格要低得多。从客观上讲,这种状况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忽视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有关。也就是说,在我国大力推行法治的初期,并不存在一批合格的律师和法官,从而使大量非经过职业训练、并不合格的人员进入了法院体系成为法官。从主观上讲,我国司法机构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不仅法院应当发挥的功能没有能够完全得以发挥,而且法官作为一般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也没有被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能力的社会精英群体来看待。在这种条件下,降低标准也就成了无奈的选择。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我国各级法院己经高度认识到了通过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的重要性,并努力把提高法官资格标准和整体素质,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在我看来,法官的选用和培养最为关键的是如下方面。
  首先,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的行政化是当前司法体制的症结所在,消除司法的行政化气息,是司法体制改革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所在。要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探索实现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的分类管理,针对个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交流等办法,逐步形成审判事务管理专业化、系统化,行政事务管理集中化、专门化,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更加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务序列,将审判业务管理职责与行政事务管理职责有机分离,防止和根除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及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配置失衡的状况。
  其次,要吸纳社会上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要制定法官遴选办法,提高法官遴选质量,建立逢进必考的进人机制,控制法官的非正常来源;要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建立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法官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调优秀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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