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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则和赔偿责任范围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则和赔偿责任范围


宋云锋


【摘要】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国际潮流中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仍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没有相关案例的支撑,使得该制度尚未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意义。本文拟从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则以及赔偿责任范围出发,提出制度建设的改进之道。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原则 赔偿责任范围
【全文】
  一、 代表诉讼的定义、产生和发展
  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权利被侵害时,公司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是,当侵权人是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时,公司就不能或不会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1.何谓“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这一称谓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派生诉讼、代表诉讼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称谓不同在于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股东派生诉讼从原告股东的诉权派生于公司,是代表公司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诉讼这一角度考虑;股东代表诉讼则从原告股东是代表着与其具有相同地位的所有股东而提起诉讼这一角度考虑 。
  2.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诉讼是相对于代表诉讼而言的。直接诉讼亦称一级诉讼,通常认为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也有学者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它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的,即某一行为可能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又侵害了少数股股东的权益,因而针对一项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既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也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但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诉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直接诉讼的依据是自益权,直接诉讼的原告仅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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