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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辩证法与法律正义

  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我们最好的工具和最锐利的武器”,[1](P.279)用主观辩证法指导各个研究领域会极大地提高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这里我想结合法学领域的研究加以论述。
  “法学”和“法律”不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关系由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属于人类社会的运动和发展的科学体系的范畴。“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是“思维”,是对“法律”这一社会“存在”的反映。“法学”本身属于主观辩证法中关于人类社会的运动和发展的科学体系的范畴,而对于“法学”领域内各种内容的运动和发展的规律的研究则属于关于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科学体系的范畴。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是研究法学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法律正义是法和正义的融合。这里选取法学领域内关于正义以及法律正义的研究为例探讨主观辩证法中关于思维的辩证法的问题。
  正义是人类的一种思维。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从一开始就是自在自为的,而且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人类就将永无止境地追逐下去。然而,正义到底是什么,究竟应该怎样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古往今来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千载难题。[5]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6](P.63-64)符合这个标准的“正义”就是真正的正义,它被人类社会最大多数人接受,而不符合这个标准的“正义”将被逐出人类社会。这就是主观辩证法中关于思维的辩证法在正义这一领域中体现出来的规律性。
  法律正义融合了法和正义这两种要素,是法定化的正义,当我们说法律正义时,所指称的,是以法或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人的一种思维,它是正义这种思维与法律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思维。
  由于法律正义是法和正义融合的产物,在法学研究中,可以视为法律正义在量上等于法和正义的交集。由于法、正义都有起源及运动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正义也有其起源及运动发展的过程。人类历史的每个时代都对应有相应的法、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律正义这个交集在各个时代法、正义的总量中占的比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大。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民主程度越来越高,这使得能够在执政者的意志中体现自己的意志的人的数量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越来越大;法律是执政者意志的体现。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就意味着法律越来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又因为“真正的”正义是被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正义,所以正义和法律的融合程度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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