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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辩证法与法律正义

  二、全面理解主观辩证法的内涵
  以上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对主观辩证法的经典论述,综上所述,我认为简言之主观辩证法就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实际研究情况来看,对于主观辩证法的内涵的探讨一直是哲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我认为,应该全面地理解主观辩证法的内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指出:“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3](P.139) 从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主观辩证法的全面内涵。主观辩证法不仅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体系,同时也是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体系。有的学者把这一体系称为“思维辩证法”,认为它是专门研究“思维”的相对独立的体系,思维辩证法不但要研究思维自身形式及方法,而且还要研究如何辩证地思维。[4] 这也未尝不可。但我不同意把“思维辩证法”从主观辩证法中割裂出去而成为除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之外唯物辩证法的又一种表现形式,我认为“思维辩证法”仍然是属于主观辩证法科学体系之内的。
  这里有必要论述一点:思维辩证法不是唯心主义辩证法而是唯物主义辩证法。而现有的关于此点的论述是比较薄弱的,我在这里谈谈自己的拙见。
  唯物主义辩证法和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实际区别在于:唯物辩证法是立足于“存在”基础之上的,“思维”反映了“存在”;而唯心辩证法则是立足于“思维”基础之上的,“思维”创造了“存在”。
  从表面上看,思维辩证法是对“思维”的研究,这种对“思维”的研究进一步又形成了“思维”,因此是“思维”反映了“思维”,好像既不是唯心主义辩证法也不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实际上,思维辩证法确实是“‘思维’反映了‘思维’”,但是这个被反映的“思维”却是立足于“存在”基础之上的,它是对“存在”的反映,而这个“思维”再进行“反映”,其基础仍然是“存在”。这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我们不能把理性认识认为是唯心主义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因此,由于思维辩证法的哲学基础是唯物主义,所以我认为思维辩证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而且是主观辩证法的内涵之一。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可以得出思维辩证法应该具有的基本思想:一切思维都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思维的变化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发展的,即无限接近“存在”(有时会有暂时的倒退)。
  三、主观辩证法在研究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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