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主观辩证法与法律正义

论主观辩证法与法律正义


On Subjective Dialectic and Legal Justice


黄韶鹏


【摘要】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它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外部世界的研究,还包括对人的思维的研究。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主观辩证法的内涵不仅对于研究唯物辩证法本身十分重要,而且对我们进行法学等研究领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主观辩证法审视法律正义将产生一种崭新的认识。
【关键词】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法律正义
【全文】
  一、主观辩证法的定义
  本文要探讨的是主观辩证法的内涵的有关问题,这就首先需要弄清到底什么是主观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此,要弄清主观辩证法的定义,需要先搞清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正确定义。
  唯物主义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扬弃。黑格尔的辩证法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头立地”的辩证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这种头足倒置的辩证法颠倒过来,使它“重新用脚立地”,即把辩证法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并且极大地丰富了辩证法理论的科学内容。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1](P.278) 这里的“辩证法”指的就是唯物主义辩证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定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1](P.279)这里的“概念的辩证法”指的是主观辩证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主观辩证法的进一步阐述。
  我们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唯物辩证法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一方面是关于外部世界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的表现,另一方面是关于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的表现。前一方面的表现即为客观辩证法,后一方面的表现即为主观辩证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明确地指出了唯物辩证法的这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2](P.534)
  恩格斯对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这一明确阐述包含了这样的内涵:客观世界是辩证的,认识也是辩证的;主观辩证法不过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已。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