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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

  笔者使用“公民社会”作为该理论和概念的中文表述,是希望以一种可选择的角度考察和把握这一概念和理论在中国的适用,并不是要取代已经被长期使用的既有表述。“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可选择的提法或概念的优点是增进我们对该理论的理解。因为:
  首先,在英语中,“civil society”的“civil”与“自然”相对,它是人们按照规则生活在社会中的条件。[13] (p7)如果循着公民社会理论的苏格兰学派的思路,公民社会的特点是在充分尊重私的基础上的公。
  其次,公民社会的概念表示在瓦解专制主义的同时保持社会秩序。而这一双重使命的关键的执行者是公民,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生活在公共领域、不受国家控制的私人。7 根据希尔斯,公民社会包含了citizenship的理念。8 我们如果把Citizenship翻译成公民行为或公民身份,就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出公民社会理论和citizenship理念的理论信息。除了公民行为以外,还有另外几个与公民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概念: civility,和civic [spirit],它们分别以翻译为公民性9 和公民精神为宜。
  再次,公民社会作为西方相应理论的中文表述,突出了该理论的最重要之处并表明了我们在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取向,即着眼于全体社会成员及其整体素质的提高。10
  (二)公民社会的特点——一个规范性的视角
  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不同,对于我们的政策和制度的价值取向有重要的影响,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未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探讨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为什么公民社会是可欲的?公民社会有什么特点?如果回答了第二个问题,可能就间接地回答了第一个问题。或者说,由于这些特点,公民社会是可欲的。笔者在此不揣冒昧,提出公民社会的下面几个特点:
  1、公民社会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的社会
  中国古代儒家经典《孝经》讲,“天地之性人为贵”。杜维明教授指出,“贵就是价值,把人当作一个价值的载体,人是最高的价值”,人是可以开发无穷价值、创造无穷精神资源的实体。18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尊重每一位公民的私人权利和私人自治。因此,公民社会就必定尊重公民个人的尊严,并且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某个政治目标为本,所有的政治目标都应当是从人的幸福生活、全面发展出发、服务于人的。
  2、公民社会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官为本的社会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社会的全体人民、特别是普通人民身上。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克服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的答案,都存在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心理和他们的活动中。正如美国学者希尔斯说:
  在公民社会,普通人民拥有他们自己的价值和信仰,具有为统治者所承认的内在的尊严。正是通过这种作为生活在其所在社会的地域中的居民和人类成员的内在的尊严,他们成为公民。他们因此具有不能由于财富、地位、权力或知识的不同而被取消的资格。由于具有使他们成为公民的资格,他们就具有通过代表机构分享对属于政府管辖范围的事项做出决定的权利。他们不是任由统治者-雕刻家塑造的泥团。他们需要被教育和通报,但这并没有减低他们的作为公民的权利的效力。[16](p66)
  3、公民社会是以私人自治和保护私权为基础的公共社会
  公民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公共参与基础之上、公共空间充斥其中的社会,而公共参与和公共空间又是以私人自治和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只有每个公民的私人自由得以保障,他们才有条件、有能力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
  在当代中国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语境中,私、私权以及由私权向公权的转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在极左思潮盛行的年代,在经济上搞“一大二公”,在思想领域“狠斗‘私’字一闪念”,“大公无私”,在政治上搞“阶级斗争为纲”。那个年代,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经济落后、停滞,思想受到禁锢,政治不民主,既没有私,也没有真正的公。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必然对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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