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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的前途

法科学生的前途


贺卫方


【全文】
  经常接到一些学习法律专业的同学来信,不少人表达了对于学习法律的困惑,也有人认为在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而司法考试又如此艰难的今天,自己未来的职业前景十分渺茫,很有些无助和无力的感觉。读这样的信多了,作为一个从事法律教育的人,也不免有些担忧。坦率地说,今天我们的法律教育确实有些太过“繁荣”了,这种到处都是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比重不断攀升的状况对于法治建设以及法律职业化的发展都未必是一件好事情。只是教育政策失误的后果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示出来,而在一种浮夸的心态和缺乏制度化的制约之下,“肉食者”的行为也是很难改变的。对于已经进入这个领域的人们而言,只能以“事在人为”的精神追求自己和这个职业更好的前景了。
  其实,这种困惑也跟法律教育自身的目标有关。接受法律教育究竟是否意味着今后就要从实狭义的法律职业呢?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的两大法系显示了很大的差异。在英美国家,进入法律系或法学院,大抵上是以将来从事司法职业为目标的。不过,也许跟法律教育的通识特性有关,欧洲大陆大学的法律学系往往培养出多样化的人才。例如像列夫·托尔斯泰和卡夫卡那样的小说家,像舒曼那样的作曲家,像马克思以及韦伯那样的思想大师,像列宁那样的职业革命家,他们的大学都是在法律系度过的。
  最近读维亚克尔的经典著作《近代私法史》,发现不少欧洲文化史上的大师级人物是学法律出身的。例如特奥多尔·蒙森,我曾经粗粗地翻过他的著作《罗马史》(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这个译本里没有对作者生平的介绍,我也没有专门查一下,这次读维氏著作才知道,原来这位享誉世界诗坛并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罗马史巨擘居然也是一位法律系的毕业生。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一篇蒙森生平介绍:
  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 1817-1903),德国历史学家,生于德国的席莱苏维格(当时属于丹麦)的伽尔丁。父亲是乡村牧师,母亲是教师。在家庭的影响下,蒙森自小便喜欢和熟悉古罗马史。1838年考入丹麦的基尔大学法律系。1842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843年,蒙森接受丹麦国王的奖学金,前往意大利,从事古罗马法律的考察研究工作。1847年返回祖国,应聘到莱比锡大学任法学教授,后因发表攻击俾斯麦的演说,1850年被解聘。1852年在瑞士苏黎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1854年转至布雷斯劳大学任教;1858年担任柏林大学古代史教授,并应柏林皇家学院之聘,主编期刊《文典》。1874年,再次被聘为莱比锡大学教授。1873至1882年,任德意志帝国国会议员,在议会中,他以自由派领袖的身份经常发表演说,抨击俾斯麦的国内政策,曾因“诽谤罪”受到司法机关传讯。蒙森为表示抗议,愤然退出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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