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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中)

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中)


邱永红


【关键词】证券结算 监管 国际合作与协调
【全文】
  
  (二)30人集团(G-30)对证券结算监管的建议与计划
  30人集团成立于1978年,是一个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学术机构的高层主管及著名学者组成的非赢利性国际经济金融咨询团体,旨在深入了解并研讨国际经济及金融市场相关议题[1]。该团体关于国际金融体系建设的建议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和IOSCO、BIS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文件、建议具有同样的影响力,为主要市场所接受和遵循。
  1、《世界证券市场结算交割系统报告》(Clearance and Settlement Systems in the World''s Securities Markets)
  1987年10月之前,国际证券结算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结算周期长,从交易后加5天(T+5)到30天不等,使得证券/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并有较大的风险敞口。第二,在证券结算中,证券交付与资金付款是两个分离的过程,如美国,证券的转移发生在证券机构的账簿上,而资金的结算则是通过结算银行在银行间拨转资金完成,这也为买卖双方留下了风险敞口。第三,证券结算中的资金一边采用次日资金,而不是采用结算之日的同日资金付款,又进一步加强了以上两个缺陷带来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在80年代末以前的国际证券结算市场上,没有任何统一的准则可依循,各国在结算周期、方式和资金的运用上差异甚大,这又更加深了跨国证券交易的难度与风险。
  1987年10月19日爆发了全球性股灾,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随着成交量上升,而结算系统因为效率低下而不得不延长结算周期,导致大量股票交易无法及时得到交收,风险过于堆积。为此,30人集团在1989年以“减少风险,改进效率与促进国际结算的标准化”为目标,经过一系列的研讨工作,在现有世界各主要市场运作模式的基础上,1989年推出了《世界证券市场结算交割系统报告》(也称《关于国际证券业统一结算与交收标准的9点建》),对国际证券业统一结算与交收提出了以下九个方面的建议。
  (1)在T﹢1完成市场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交易对帐
  证券界的人员普遍感觉到缺乏一个及时、高效并具约束力的对帐确认系统,是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风险的一个主要因素。30人集团认为,无论采用何种处理程序,在1990年以前,市场直接参与者间(即证券经纪商与自营商及其它交易会员)的交易对帐,必需于成交日后第一个营业日(T﹢1)完成。。
  (2)鼓励市场间接参与者(如机构投资者、任何非经纪商或自营商的交易者)加入交易对帐系统。
  机构投资者之间缺乏统一、具有约束力的对帐系统,是证券交收过程低效率及产生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应专门为机构投资者设计一种区别于经纪商间双边对盘对帐系统的单边对帐系统。单边对帐系统是专为那些不愿意或不被允许参加风险共担的双边系统的间接参与者而设立的。通过系统,机构投资者将得到一份列示以其为对手方的所有买卖的清单,并需就该等买卖于限定的时间内作出反应。单边对帐系统建立了机构投资者与中央结算及存管系统的联系。30人集团建议,在1992年之前,市场间接参与者必须参与证券交易的对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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