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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书应当怎样禁?

黄金书应当怎样禁?


张玉录


【关键词】黄金书 行政法  问题
【全文】
  黄金版《孙子兵法》,1.96万元;纯金浇铸版诗词手迹,售价1.8万元;纯金珍藏册,1.38万元……
  国内图书市场上突然出现的各类黄金书,迅速形成了一股浪费、奢靡之风。 有全国政协委员将黄金书,斥之为腐败书。一些出版界人士呼吁取消“黄金书”,认为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名大造“金书”完全是借口。收藏业界也有人表示,“金书”并没形成鉴赏、消费市场,其作为礼品的价值远大于作为收藏品的价值。
  在如潮般的愤怒声讨中,新闻出版总署于近日发出《关于禁止出版发行“黄金书”等包装奢华、定价昂贵图书的通知》(以下简称禁令),规定自5月1日开始禁止出版“以黄金、白银、珠宝、名贵木材等高档材质为载体或进行豪华包装的奢华类图书”。同时禁止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销售此类图书,禁止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为此类图书做广告。并严肃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凡违反规定,擅自出版、销售、推介此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通知一下,很多人不禁拍手称快。笔者也由衷地认为,黄金书的确应当禁止出版发行。但是,在走向依法行政时代的今天,我们应当慎重考虑禁令的合法性,科学性,特别是合宪性。
  首先,应当考虑禁令的权力来源。法治政府的要义是有法必依和依法行政。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铁律。新闻出版总署的这条禁令,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覆盖范围广泛的一般性禁止性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它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作支撑。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或者《出版法》。现行关于出版事务的层级最高的“法”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中,通篇没有明确规定出版物应当使用的载体应当是什么材料,也没有明确禁止使用什么质地材料进行包装的规定。特别是在条例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和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中,在对出版物的具体要求主要侧重于内容方面,而对于记载内容的载体或者包装的形式,包括材质、装帧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如果再没有比条例层级更高、规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如此禁令的权力来源就值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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